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紫阳县段家沟煤矿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已委托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现将该建设工程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向公众公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环境保护方面的宝贵意见。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紫阳县段家沟煤矿技改项目
建设性质:技改
服务年限:18年
陕西省段家沟煤矿位于安康市紫阳县西南部的绕溪镇廖坝村境内。矿山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108°21′9″,北纬32°21′11″;矿区到绕溪镇3km,高滩镇15km,高滩镇紧邻S310省道,距离G65包茂高速权河入口17km,交通较方便。
陕西省紫阳县段家沟煤矿,技改后生产能力为30kt/a。划定矿区范围走向长约5173m,宽395m,矿区面积1.863km2。建矿时K1煤层估算储量为108万吨,设计可利用资源量72万吨,截止2013年12月底,煤矿消耗资源量10.2万吨,剩余可采储量为61.8万吨。矿井采用平硐-开拓,倒台阶采煤法采煤。
二、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措施
1、对地下水的影响及地下水保护措施
矿区煤层顶底板岩层裂隙、节理不发育,节理、裂隙对矿井开采的影响较小。本矿井开采煤层为急倾斜煤层,煤层平均倾角62°。采矿活动主要为爆破开挖,不存在化学加工,对地下水质影响轻微,经沉淀、径流后,基本可以恢复原水质。
评价区内含水层埋藏较浅,易受到污染,项目“三废”要妥善处置,防止三废直接污染地下水环境。本项目的矿坑排水及地面生产、生活污水全部进行综合利用,不外排。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区域内定期观测附近泉水变化情况,若实际开发中造成区域地下水水位下降,建设单位应对相关保护目标及敏感区域采取补救措施。对生活饮用水受到影响的居民点,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2、对地表水的影响和保护措施
井下排水处理:根据井下排水水质,井下排水采用沉淀处理。处理后的井下排水用于地面工业场地用水。
工业场地污废水和生活区污水处理:矿井工业场地生产、生活污水除了有少量的冲洗地面水和场地排水外,主要是浴池、食堂等的排水,属生活型污水。由于矿井井型小,污废水量及污废水中的污染物含量不高。本矿井工业场地污废水采用化粪池处理。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工业场地绿化用水。无外排。
3、对环境空气的影响和减缓措施
采掘、运输、排土作业及道路运输时产生的粉尘,采用洒水车喷淋洒水等进行抑尘,排土的扬尘治理采取适当碾压的措施,服务年限后进行复垦;为防止装运过程中煤尘对环境空气污染,要求对储煤场建设防尘抑尘网,并进行洒水降尘。
4、对声环境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根据预测结果,项目实施后昼间厂界噪声贡献值均未出现超过标准限值,对周围散居居民,噪声影响较小。选择噪声污染小、先进的生产工艺,机械、设备;对工业场地内引风机进、排气口安装消声器;合理设置绿化面积,利用绿化隔声降噪。
5、固废对环境的影响及减缓措施
采区准备巷道及回采巷道均布置在石煤层中,因石煤层赋存不稳定,生产过程中难免有矸石的产生。矸石处理途径:填埋于采空区内;周边堤坝、道路建设。
为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在排矸场修设栏渣坝、渗水盲沟及排水沟等工程。
生活垃圾在工业场地生活区和矿部办公区分别设置垃圾筒收集垃圾,定期用汽车拉运至排矸石场进行集中处理。
6、生态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
矿井开采过程中,应进行地表塌陷的观测工作。矿井开采后,地表出现的裂隙、塌陷、树木倾倒等应及时修复。对井田内的供电线路,供水管路及矿区外运公路,采取“采后恢复”措施。开采中或开采稳定后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正常运转。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本矿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建成后有利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可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矿田采掘场、排土场等产生的生态破坏可以通过相应治理措施得到减缓,经各项环保措施治理后污染物能达标排放。因此,该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四、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关注本项目的单位、专家、公众以及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地区及各县市政府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普通群众和当地居民。
2、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目前本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如何?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3)本项目建设对环境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这种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
(4)对本项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5)从环保角度,是否赞同本项目的建设?
六、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建设单位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陕西省紫阳县段家沟煤矿
联系人:姚卡文联系电话:15809151825
单位地址: 陕西紫阳县绕溪乡廖坝镇
2、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名称: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史工联系电话:13319185950
公众若需报告书全本,可向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索取,致电13319185950。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公示有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