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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14-12-29 16:48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紫阳县公安局

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紫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紫阳县交通运输局、紫阳县公安局、紫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小轿车、面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等机动车辆,不得擅自从事载客营运活动。

二、凡参与非法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的经营业户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组织性的团伙经营、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社会危害严重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营运车辆,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主和驾驶员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拍卖、销毁。

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参与非法营运。违者一经查实,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乘私家车从事公务活动,凡违规包乘者,包车费用一律不得报销,由决定包乘者个人负担,出现安全事故由决定包乘者个人承担责任。

六、专项治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其它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

七、希望广大群众不开、不坐、不经营非法营运车辆,支持打击、举报非法营运车辆,对举报的非法营运车辆查实结案后,由县运管所给予举报人现金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0915--44227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紫阳县公安局 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紫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