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投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确保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建设环境,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优化投资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重点项目建设,违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二、严厉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犯罪;
(二)侵犯重点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
(三)盗窃、哄抢、损毁重点工程财物的违法犯罪;
(四)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组织、策划、煽动或积极参与堵门、堵路、堵工地等妨碍工程建设的违法犯罪;
(五)组织、策划、煽动群体性非法上访,影响重大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
(六)其他干扰、阻碍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实施干扰、阻碍各项重点项目建设违法犯罪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凡执迷不悟、逾期不投案自首,或顶风作案、继续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
四、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提供、举报上述各类违法犯罪线索,动员、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凡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