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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治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通告

时间:2013-01-04 10:33来源:紫阳县公安局 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紫阳县公安局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关于治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通告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规定,根据《紫阳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获得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进入市场载客营运的出租汽车都必须纳入公司化管理,一律统一安装计价器装置、统一安装GPS定位仪、统一收费标准和票据、统一车型(新增车辆)及车身颜色、统一车辆标识。

二、在本次整顿中,凡申请加入出租汽车客运公司的营运车辆和人员,均须符合下列条件:

1、2012年12月1日前,车籍在紫阳,持陕GT专用出租汽车牌照的5座以下小型轿车,从注册登记发证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车龄未满8年,经市运管处和市车管所检验审验合格的。

2、2012年12月1日前,车籍在紫阳,无道路运输证,经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调查登记,持陕G民用牌照的5座以下小型轿车,从注册登记发证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车龄未满8年,经市运管处和市车管所检验审验合格的。

3、驾驶人取得相应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并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无交通违法记分达12分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的;无涉嫌刑事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4、驾驶人本人或配偶、父母亲拥有紫阳户籍;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且身体健康、无残疾的。

凡车辆和人员资格同时符合上述相关条件的,须在2013年1月15日前办理完毕加入公司的相关手续,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三、凡纳入公司管理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一律签订经营管理合同,重新登记车籍,申领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对未纳入公司管理的5座以下民用小型轿车,禁止进入市场营运。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车辆,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客运出租汽车必须依法办理承运人责任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参加保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和公安交警部门暂扣车辆,责令经营者限期投保;在限定日期内仍未投保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证》,强制停运。

五、出租汽车必须按规定设置现价标签、服务监督卡,在车身两侧喷印监督电话号码及经营单位名称;按规定安装配备标识灯、待租显示器、GPS定位仪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报警装置、消防器材;驾驶人必须具有驾驶相应车辆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凡不符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安交警部门不予车籍登记,不得通过车辆年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予以营运行政许可,不得对其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审验登记。

六、客运出租汽车必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严禁乱涨价、乱收费。收费时必须出具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凡超标准收费或收费不出具票证者,乘客有权拒付,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举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涨价,敲诈乘客或中途拼客、甩客、倒客,违者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车辆实行暂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广大群众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明乘车,礼貌待人,坚决拒乘一切非法营运车辆。凡无视政府管理,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的,乘车人承担相应责任。

八、对在治理整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寻衅滋事或聚众制造事端,扰乱机关、企业、车站秩序,非法拦截车辆以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一律行政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紫阳县公安局紫阳县交通运输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