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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政策明白卡

时间:2012-09-11 09:13来源:紫阳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

  一、搬迁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居住在滑坡、洪水、泥石流、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生命和财产受到威胁的农户;
  2、居住在生存环境恶劣、交通不便的农户和农村危房户;
  3、居住在旅游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内,对生态环境存在潜在威胁和负面影响的农户;
  4、因水库修建、交通干道、运输管道、高压输变电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工程项目建设,生产生活受到影响和威胁的农户。
  二、时间界定
  1、搬迁对象的户籍时间界定:以2011年5月31日之前公安部门提供的有效户籍证明为准。搬迁对象必须是农村户籍。
  2、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建房户,必须是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房屋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和入住;避灾扶贫搬迁外迁户(迁往县外)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办理的准迁证、迁移证;避灾扶贫搬迁进城入镇户必须是2011年1月1日后购房并办理购房契证、房产证和入住。
  三、用地标准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集中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亩(135平方米)以内;分散安置每户宅基地用地控制在0.25亩(167平方米)以内。凡建房用地超面积的户不予认定为避灾扶贫搬迁户。
  四、避灾扶贫搬迁的几项补充政策规定
  1、2009年后(含2009年)已享受生态移民、“7.18”灾民建房以及扶贫移民补助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次建房补助。
  2、凡属政府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其家庭成员是农村户口但已进城入镇定居的,暂不享受本次奖补政策。
  3、家中有政府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但其家庭成员符合避灾扶贫搬迁条件,全家城镇无房居住在农村,现申请进城入镇购房定居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政策。
  4、鉴于2009年前(不含2009年)移民建房补助标准较低、建房分散、房屋建筑质量较差,对确属移民搬迁安置对象现要求进城入镇购房居住的,可以享受本次奖补政策。
  五、搬迁对象的确定程序
  由农户申请、经村组评议一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逐户核查确认初审,并第二榜公示;镇政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到户核实审定,并第三榜公示;三榜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搬迁建房补助资金并报省市检查验收。
  六、以上避灾扶贫搬迁政策请广泛宣传,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
  监督举报电话:紫阳县纪委、监察局 0915-4428401,15991191966。
  政策咨询电话:紫阳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0915-4429158

一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