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监察局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实施交警罚没收入收缴分离的通告
为严格执行交警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紫阳县公安交警罚没收入收缴分离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紫阳县人民政府批准,由紫阳县监察局、紫阳县财政局、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全县施行交警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制度,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对交警罚没收入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分离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执法主体为公安交警部门。
三、为方便缴款人缴款,确定紫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信用联社)为紫阳县公安交警罚没收入收缴业务的代理银行,县信用联社下属各信用分社均为紫阳县公安交警罚没收入收缴的代收网点。
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自收到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含县信用联社不能收款的特殊日期),持罚款处罚决定书到县信用联社及信用分社缴纳罚款。缴款人缴款后持县信用联社及信用分社盖章退回的现金缴款单,到执罚的交警部门换取罚款专用票据,并办理驾驶证或机动车违法信息解锁等有关结案手续。
五、交通违法行为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给付义务的数额;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警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不履行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决定的涉案机动车及驾驶人,不予办理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及驾驶人定期审验、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六、县财政局设立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用于公安交警罚没收入的归集和解缴。账户名称:紫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银行:紫阳县信用联社营业部;账号:2707050101201000030733。
七、执罚单位和相关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紫阳县公安交警罚没收入收缴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被处罚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并向紫阳县监察局或财政局举报。紫阳县监察局举报电话:0915-4428405,紫阳县财政局举报电话:09154422797。
特此通告
紫阳县监察局 紫阳县财政局 紫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