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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法院发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公告

时间:2012-05-17 15:40来源:紫阳县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院于2012年5月-6月进行一次集中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保障社会信用关系、法制权威和尊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体现了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必须得到执行。为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部门配合、法院主办”的清理执行积案活动。
  二、凡经本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必须自觉主动到本院申报财产或直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履行义务确有困难的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在期限内到本院说明情况,提出履行的方式和时间,积极与权利人协商达成和解,作出履行承诺。
  四、逾期或故意不履行、又不主动积极说明情况与权利人和解或公然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院将与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土地、房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机构联系,积极参与全国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通过网上公告、发布限制高消费、限制置产、限制贷款、限制其出境等多种方式降低其信誉。
  六、享有本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权利的权利人,自本公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应依法积极主动向本院申报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也可向本院申请委托律师进行调查。
  七、对隐藏、转移财产、抗拒、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搜查、公告执行、悬赏执行的方法,依靠社会各界的力量查明其财产状况,鼓励知情者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建立执行财产线索的举报悬赏制度。对因举报人提供线索而取得执行效果的,本院将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的1%-10%的比例实施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悬赏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八、依法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对有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甚至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的,本院将及时向市中院、市委政法委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同时,对拒不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暴力抗拒执行的严重违法犯罪案件,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举报电话:0915——4427916、4428343。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