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下文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县调整后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19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据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四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我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标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工会组织将依法对我县域内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收集相关证据后需及时向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