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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最低工资将由870元提高到970元

时间:2014-01-20 08:17作者:尹 飞来源:紫阳县人社局

近日,省政府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紫阳县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将由870元/月提高到9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9.7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适用于我县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受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人员、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不在最低工资适用范围。

县监察大队将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依法查处用人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