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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出台“硬”规定管理公务用车

时间:2013-01-25 09:01作者:危小兵来源:紫阳县纪委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近日,紫阳县制定出台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进一步从严管理公务用车。

一是严格车辆编制要求。单位新购置公务用车必须有车辆编制并按程序要求进行申购备案,无车辆编制或超车辆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得新购置公务用车。

二是严格车辆购置标准。一般公务用车排量1.8L、价格18万元以内(乡镇购公务车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越野车排量2.5L、价格25万元以内。执法执勤车辆原则上为排量1.6L、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小型客车。另外,不得购买进口车。

三是严格管理车辆更新。车辆满编的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购置公务用车,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或确因工作需要更新公务用车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先处置、再购置,在完成淘汰公务车辆资产处置手续后,有车辆编制空缺的情况下可以申购。新购置公务用车非因特殊情况,一般应使用满8年后方可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四是严格控购越野车。乡镇机关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需要,根据单位车辆编制空缺情况,可以优先申购一台越野车。县直部门除抢险救灾和上级配发的越野车外,原则上只允许申购一般公务用车,不得购买越野车。

五是严格车辆申购程序。公务用车严格遵守“先审批、后采购”的原则,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内,按照公务用车购置程序标准逐级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进行采购。具体程序为:购车单位书面报告;申领购车登记备案表(即五级审批:购车单位凭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的报告向县纪委申领《安康市公务用车购置登记备案表》,逐级申报审签;备案表上注明拟购车辆品牌、型号、排气量、价格基本情况,同时说明购车理由及资金来源,购车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申报;县车辆编制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委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县公车治理办出具申购报告;采购及注册;购车单位向县公车治理办报告注册登记情况。

六是严肃公务用车纪律。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或超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理公车;严禁豪华装饰公车;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户,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对违规购置公务用车的,车辆编制和管理部门不予补报审批,财政、交警部门不得办理采购、登记注册相关手续;对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违规车辆予以收缴、调剂或拍卖处理,核减单位车辆编制,同时对责任领导按相关纪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