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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

时间:2011-10-19 10:54作者:马小松来源:县法院

以非法开采石炭经营为目的,利用在多地承包矿井使用民爆物品的便利条件,多次截留隐匿雷管和炸药。10月17日,紫阳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詹世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詹世会是紫阳县蒿坪镇一农民,1997年至2007年的十年间,詹世会私自打开已被国土部门查封的矿井从事煤炭开采作业,以非法开采石炭经营为目的,利用在紫阳县蒿坪镇北平煤矿、全盛煤矿承包矿井使用民爆物品的便利条件,分多次截留隐匿火雷管27枚存放家中。2009至2010年,詹世会向人索要4枚电雷管并从一外地人手中购得条状乳化炸药8公斤存放家中。今年5月,县上在打击非法经营开采小煤窑期间,联合执法工作组在蒿坪镇北平村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在詹世会的炭洞子里发现了电雷管和条状炸药,公安机关从詹世会住宅中查获31枚雷管、8公斤炸药及3本记录本的物品、文件清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詹世会以非法开采石炭经营为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爆炸物存放于家中,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考虑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詹世会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寄语】:雷管、炸药属极其危险的物品,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爆炸,带来严重后果,詹世会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在近年来紫阳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尚属首例。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犯罪有明确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而未使用也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十年时间因为非法储存爆炸物而锒铛入狱,发人深思,那些准备储存或已经储存爆炸物的公众应引以为戒,及时联系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消除或减少社会安全隐患。司法部门将视其情节作为从轻处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