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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首例“醉驾”案当庭宣判

时间:2011-07-05 11:33作者:马小松 施恒峰来源:县法院

7月4日,我县首例醉驾案宣判,被告人蒋某被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多名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民警旁听了庭审过程。


2011年5月12日23时,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县城主干道逆向行驶,至汽车站附近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检测仪检测,被告人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逆向行驶在主街道上,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超过80mg/100ml的醉驾标准,属于醉酒驾驶,随时都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已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醉驾者大多抱有侥幸心理,存在“喝一点没事”、“酒后驾驶无大碍”的思想,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却后悔不已。在此,法官提醒各位驾驶朋友,珍爱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切勿酒后驾驶,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