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抽检人的权利

时间:2018-08-16 00:00作者:无来源:市监局
文件名称 被抽检人的权利
索引号 001-065/20180816-016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8月16日
内容概述 被抽检人的权利

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