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