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抽检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18-07-06 00:00作者:无来源:市监局
文件名称 被抽检人的权利和义务
索引号 001-065/20180706-080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7月06日
内容概述 被抽检人的权利和义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