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时间:2018-07-05 00:00作者:无来源:司法局
文件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索引号 001-101/20180705-188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内容概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职权名称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紫阳县司法局 咨询电话 0915-4421413
责任科室 法制与法律服务监督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5-4419605
办事对象 公民 办理地点、时间 紫阳县文广路中段,法定工作日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应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责任:调查终结,县司法局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责任:决定给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