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 ||
索引号 | 001-101/20180703-018 | 公开目录: | 管理公开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2018年07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8年07月03日 |
内容概述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紫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经紫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紫阳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紫阳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紫阳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紫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紫阳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紫阳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紫阳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