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时间:2018-07-03 00:00作者:紫阳县司法局来源:司法局
文件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索引号 001-101/20180703-018 公开目录: 管理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7月03日
内容概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的人员进行监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审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紫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经紫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3、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紫阳县司法局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4、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紫阳县司法局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紫阳县司法局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6、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暂缓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的因素消除后,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紫阳县司法局审查同意,报请注册机关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

(二)年度审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紫阳县司法局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备案。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实施处分、辞退,应当报住紫阳县司法局备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三)书面审查相关材料和档案;

(四)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三)实施书面审查、谈话和实地调查等;

(四)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五)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紫阳县司法局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有犯罪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三)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四)对检查情况进行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