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紫阳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1-12 00:00来源: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紫阳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540000201812023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发〔2017〕1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12日
内容概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印发《中共紫阳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中共紫阳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

中共紫阳县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县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法规和《中共紫阳县委工作制度》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县委对本县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切实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决策切合本县实际,遵循发展规律,符合发展要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根据党务公开规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县委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三)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规则和程序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决策内容

第四条县委对以下“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 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工作措施。

2. 涉及本县全局性的体制、机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 涉及重要资源配置、社会稳定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

4. 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5. 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6. 空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片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调整,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7. 转让县属企业国有产权、国有资本投资或参与投资组建公司、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8. 班子成员分工。

9. 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10. 全县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方案,以及涉及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问题。

11. 其他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需要县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 市委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等事项。

2. 县委管理干部的选拔和任免、监督和管理、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3. 县镇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4. 省、市及本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5. 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实施。

6. 其他需要县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 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2. 以政府及其所属国有企业为主的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计划外追加投资涉及的特别重大工程变更等事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政府下属机关事业单位较大额的投资安排;除享受普惠性政策之外,给予资源配置、财政补贴等特殊优惠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安排等事项。

3.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4. 涉及人数较多和面积较大的拆迁事项和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地段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拆迁等事项。

5. 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省、市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涉及本县全局的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

6. 重大国有资产监管、处置、收益方案及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项目等事项。

7. 其他需要县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 年度公共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事项。

2. 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包括大额经营性、公共性资金及非生产性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

3. 政府性债务年度计划及举债总规模的确定;政府融资举债资金的使用安排。

4. 其他需要县委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五条凡属县委决策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由县委常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现场办公会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六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一)前期酝酿

1. 调研论证。拟提请县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前应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技术咨询、专家论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审查。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座谈、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度。

2. 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通过书记专题会议等适当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事项,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 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常委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和县人武部党委、县纪委的议题,应先与县委书记沟通后提出;县法院、县检察院党组的议题应先经分管常委审核,与县委书记沟通后提出;县委部门和群团组织的议题,应先报分管常委审核后提出;县政府部门的议题,应先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拿出具体意见,以县政府党组名义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 材料准备。议题材料包括议案和科学论证材料,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会议召开前1至2天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 参会范围。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常委会,一般由县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县委常委,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2. 审议程序。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 表决程序。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 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结果和落实责任人。县委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并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规则执行。

6. 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由全会决定的,提请全会审议;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请人大审议;需上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需告知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及时告知通报。

(三)决策执行

1. 通过常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常委牵头负责。

2. 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各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县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八条县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建立县委“三重一大”事项督查反馈制度,由县委办、县委督查室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县委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不按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全县各级党委(党组)应根据本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县委常委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合理确定本班子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