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6-20 00:00来源: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540000201812039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发〔2018〕7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6月20日
内容概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选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紫各单位:

  《紫阳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紫阳县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中的生力军作用,增强帮扶实效,根据《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陕办发〔2018〕12号)和《安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8〕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派驻到建档立卡贫困村(非贫困村)的工作队。

第三条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县委、县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驻村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驻村帮扶工作。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主体管理责任,镇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日常管理。

组织、扶贫、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各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的选派和干部管理。

第二章队员选派

第五条要结合村情实际选人组队,把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选派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选派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把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选派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工作队不少于3人,队员包括中省市县选派干部、镇包村干部、村干部。工作队队长原则上由镇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也可由第一书记或其他组织协调能力强、熟悉农村工作的副科级以上后备干部担任。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脱离本单位原工作岗位。驻村工作队实行队长负责制,工作队长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驻村干部开展驻村帮扶工作,确保驻村工作队工作有计划、人员有分工、驻村有考勤、管理有措施、帮扶有实效。

第六条各单位应将本单位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进行培养锻炼。

第七条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驻村工作队实行期满压茬轮换。对因个人身体原因和不胜任工作的要及时更换或召回,轮(更)换期间,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2020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八条第一书记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工作队员必须选派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优秀党员干部。

第九条工作队员是党员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村党支部,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

第十条实施一村一名年轻干部计划,力争每个村选配一名35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年轻干部或扶贫信息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 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十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一)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深入开展“双建双培”活动,注重把市场主体带头人培养成为党员和村干部,把党员和村干部培养成为市场主体带头人,改善班子结构充实工作力量,增强村级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发挥好村级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战斗堡垒作用。大力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二)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三)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驻村工作队队长主要职责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十三条第一书记职责

(一)建强基层组织。指导村级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强化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协助村“两委”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的工作;加强村级后备干部培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严肃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推进村级组织标准化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

(二)推动精准扶贫。宣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并全力抓好落实;组织指导精准识别贫困户进入和退出,帮助村“两委”制定和实施脱贫计划,协调落实扶贫项目和资金。

(三)发展集体经济。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发展后劲,探索“三变”改革为主渠道的集体经济发展有效路径,帮助选准发展路子,培育专业合作社,增强“造血”功能。

(四)为民办事服务。推动为民服务全程代理、村干部轮流值班等制度落实;关心关爱贫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提升治理水平。推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落实“54321”工作法,健全完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帮助村干部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完善村规民约,弘扬文明新风,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县委组织部负责驻村帮扶工作力量的统筹;县脱贫攻坚指挥部负责扶贫工作督导检查;县督查考评办负责年度考核认定;镇党委具体负责工作队力量整合、任务下达、日常管理工作。派出单位不得安排驻村工作队员承担其他工作,不准要求临时或提前返回单位,严格落实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帮扶责任、帮扶项目、帮扶资金“三个捆绑”。

第十五条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要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驻村工组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驻村工作队工作汇报。镇党委、政府每月要听取一次驻村工作队工作汇报。工作队员(第一书记)每月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法定节假日除外),要严格执行驻村工作期间请销假制度,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同意报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准假单位要准确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组织、人社、扶贫部门要建立培训机制,保证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六条依靠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和县智慧党建平台,实行每日电子签到和填写工作日志等办法,要规范工作日志记录,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也要详实记录工作日志,确保工作队管理精准。

第十七条对选派驻村的后备干部和工作队员,未按要求驻村的,发现一次批评教育;二次谈话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三次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是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责令选派单位召回并另行选派。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委组织部、县脱贫办可责令选派单位对工作队长或队员召回

(一)严重违犯党纪国法的、严重违背社会道德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季度检查通报或年度考核排名末位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

(二)违反驻村工作纪律,长期脱岗、擅离职守的;

(三)在检查抽查中三次发现没按要求驻村,未及时、准确、详实记录民情日记、工作日志和签到,并拒绝整改的;

(四)不履行驻村工作职责、不认真落实帮扶措施,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第十九条由县脱贫办协调“八办两组五保障”成员单位和组织等部门,结合脱贫任务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扶贫业务培训。每年培训1—2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确保工作队员熟悉扶贫政策、熟悉帮扶措施、熟悉群众工作。

第五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镇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年度考核办法按照《紫阳县单位包村、干部包户帮扶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紫脱发〔2017〕9号)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

第二十二条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总数的20%。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县脱贫办反馈各派出单位,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列为本单位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名额。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驻村队员的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第二十三条县委、县政府每年表彰一批脱贫攻坚优秀党组织、脱贫攻坚优秀第一书记、脱贫攻坚优秀驻村工作队长、脱贫攻坚优秀驻村工作队员、脱贫攻坚优秀村干部。

第二十四条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和队员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驻村期间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帮扶成效明显、受到县以上表彰的优秀工作队员,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不是后备干部的直接纳入相应层次后备干部管理;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优先或破格提拔重用;在职务职级职称晋升、岗位竞聘、公务员遴选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二十五条脱贫攻坚期间,新提拔干部原则上要有参与脱贫攻坚工作经历,空缺的领导岗位优先从驻村干部中选拔使用,每年在脱贫攻坚一线新提拔科级干部不低于新提拔总数的40%。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

(一)违法违纪违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全年驻村时间不足20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记录工作日志3次已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工作队长和队员(含第一书记),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要提出调整意见,帮扶单位应当予以召回调整,并在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八条驻村干部被召回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对选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选派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面落实驻村干部工作生活补贴、差旅费报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体检、公休假等待遇。

第三十条县财政局要把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工作经费及时拨付至各镇。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主要用于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购置等支出,镇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严格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度。

第三十一条连续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期间可比照所在镇干部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工作队员每月安排100元的通信补贴。每月往返单位和驻村工作点不超过4次的交通费可凭票报销或按每公里0.8元计发。

第三十二条各选派单位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帮扶资金,用于解决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驻村房屋租赁、水电开支、通信工程补贴、典型表彰,开展帮扶工作及慰问困难群众等。

第三十二条各参扶单位和镇村要共同为工作队创造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经费和食宿条件,从各方面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

第三十三条各参扶单位要切实履行好对派出工作队员的管理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包扶村检查指导一次工作,及时督促工作队完成单位扶贫计划。

第三十四条要及时发现并大力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驻村帮扶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非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脱贫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