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1-05 00:00来源: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文件名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540000201812036 公开目录: 县委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办发〔2018〕1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1月05日
内容概述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紫各单位党组织:

经县委同意,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紫阳县委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

《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中办发〔2017〕9号文件),依照我市《<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实施细则》(安办发〔2017〕30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是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职理论学习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各级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要途径。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县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汇报,推动学习任务和要求的落实。

第三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主要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可以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

县、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充分发挥理论学习示范带动作用,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参加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

部门及单位党员人数少于10人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可根据学习需要吸收中心组成员之外的党员参加,但不得与机关组织的干部集中学习、党支部组织的党员集中学习相互替代。

第五条各级党委(党组)对本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负领导责任。

党委(党组)书记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及保障学习经费等。书记不能参加学习时,由主持党委(党组)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代行职责。

党委(党组)负责宣传思想工作的成员是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配合党委(党组)书记做好学习的组织工作。

党委(党组)其他成员要积极参加学习,自觉遵守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按照学习安排或者受委派承担相应职责。

第六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负责做好本级学习服务和下级学习日常指导工作。

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由县委宣传部、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直机关工委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县委宣传部负责人牵头。县委宣传部负责拟订学习计划、拟出学习建议、邀请专家授课、提供学习资料,做好学习记录、归档、报送以及学习考勤、宣传报道等工作;县委办公室负责印发集体学习研讨通知、学习场地安排等工作;县委组织部负责把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把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成果运用在全县干部培训工作中;县直机关工委负责配合搞好县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服务,指导和督促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工作。

各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学习秘书,由承担相应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人担任。每年初,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报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备案;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和学习秘书名单同时报主管部门(单位)党组织备案。

第三章学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第七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重要讲话。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延安精神。

(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九)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结合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创新学习方式,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的吸引力、针对性和实效性。主要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学习活动:

(一)集体学习研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凡外请人员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讲课的,党委(党组)要严把政治关,并按照规定进行报备,坚决防止错误思想、错误观点传播。

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防止和克服传达文件和会议精神代替理论学习、汇报讨论业务工作代替理论学习讨论等以会代学现象。集中学习要划分专门学习时段,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6次,如遇上级重要指示或有重大学习主题,可随时安排。集体学习研讨要安排中心组成员进行重点发言,中心组成员应撰写书面发言提纲,每人每年作重点发言不少于2次。

中心组成员在参加集体学习研讨时,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要事前向党委(党组)书记请假,并在事后及时按照学习内容进行补学。

(二)个人自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记写学习笔记。要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三)专题调研。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提高运用党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不少于60天,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不少于2篇。

(四)理论宣讲。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带头开展理论宣讲,深化理论下基层活动,每年到党建联系点、包抓帮扶单位及所在党支部讲党课或作形势政策报告不少于1次。

党委(党组)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或者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报道和通报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带动全社会大兴学习之风。

第四章学习管理、考核与问责

第九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年初按照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年度学习计划,经党委(党组)审定后施行,并及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和有关党的工委备案。

凡上级部门把专题学习内容列入县、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要求或纳入考核的,县、镇有关部门应形成学习建议,提交县、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秘书完善学习计划。

第十条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建立完善学习档案,详细记录中心组以及每位成员学习的全过程。

中心组学习档案包括:相关学习文件、学习计划和学习制度;学习方案、主持词、新闻报道;集中学习记录、考勤记录、考试考核、学习总结;联系指导基层情况、各类学习参考资料等。

中心组成员学习档案包括:学习笔记、学习资料、发言资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等。

中心组学习档案按年度建立专卷,由中心组学习秘书保管,并负责接受相关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按照“一学一报”制度,及时将每次集体学习研讨情况报县委宣传部、县委组织部;其他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 组要及时将每次集体学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单位)党组织。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每半年通报一次下级地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情况;有关党的工委每半年通报一次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县委宣传部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旁听督查。有关党的工委负责对所辖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的旁听督查。旁听督查应及时作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目标管理体系,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衡量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的重要内容。

领导班子年度述职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述职。中心组成员在年度述职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上要报告参加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研讨情况。

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考核主要包括:相关责任人履职情况,学习计划制定和完成情况,学习档案建设情况,学风建设情况,学习制度执行情况。对中心组成员学习的考核主要包括:遵守学习制度情况,完成学习任务情况,学习效果和学习成果转化情况。

第十四条不断健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报备、旁听督查、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习管理。

党委宣传部、组织部要定期召开中心组学习经验交流会,总结典型经验,推介优秀成果。定期举办培训班,对中心组学习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对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展不力、出现错误倾向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问责。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县委宣传部、有关党的工委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问责情况,要报上级党委宣传部、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县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