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时间:2019-03-13 00:00
文件名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索引号 0000001420000201903023 公开目录: 法律规章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年03月13日
内容概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