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制度(试行)

时间:2015-11-26 00:00
文件名称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制度(试行)
索引号 0000001200400201512020 公开目录: 食品和药品安全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年11月26日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处罚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开本局按照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公开。
  第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和其它不宜公开内容的不得公开。
  被处罚人的字号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违法物品、货值金额、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处罚种类及幅度、自由裁量情况等不视为前款所指不宜公开内容。
  第五条 公开内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的举报申(投)诉人,案件的证人、鉴定人,案件受害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等应做匿名处理。
  处罚决定书中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和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等内容应以符号代替。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稽查大队负责整理本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名单,报县局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在本局网站和县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在生效后20日内公开,公开期限为不少于送达之日起满6个月。
  为便于公开工作,也可以按月或者季度公开。
  第八条 行政处罚机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对处罚决定书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拟公开的处罚案件造册登记,并送县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审定认为需要修改的,三日内发回行政处罚机构修改,修改后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送审。
  第十条 行政处罚机构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不宜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随同拟定公开案件目录一并送审。
  决定不予公开的,应该记录在案;决定公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公开;决定修改后公开的,修改后按照本制度规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