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时间:2019-12-0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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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市监处字【2019】52号

紫阳县杨大定商店销售不合格电线案

紫阳县杨大定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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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定

2019年9月2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抽取杨大定商店1批在售电线,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33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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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市监处字【2019】55号

紫阳县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紫阳县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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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克华

按照2019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要求2019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鹏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东段(华国臻品负一楼)紫阳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家用电器:型号BMJ-G“贝美家”电热暖手器、型号YH-2200“雅豪”牌电吹风、型号NSB-90取暖器三种小电器商品进行质量抽查。经过山东鹏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19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紫阳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三份检验报告上述三种电器商品检验结论产品质量综合判定为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

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