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1190400201508001 |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5年08月11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年08月11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调整重大疾病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充分发挥新农合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使用效率,经县新农合管委会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重大疾病救助范围、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根据2015年1000万大病救助基金预算,结合2015年度重大疾病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制定了重大疾病救助办法调整方案,现将调整方案通知如下:
一、扩大救助范围:将外伤患者及定点民营医院就诊的患者纳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单次及年度累计住院自负费用仍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并实行救助保底,保底标准为新农合报销及重大疾病救助合计仍达不到总费用50%的补足50%。
二、降低救助门槛:参合农民患有重大疾病,其住院医疗费用经合疗补助报销后,单次及年度累计住院自负费用仍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纳入救助范围。调整为单次及年度累计住院自负费用为1万元(含1万元)纳入重大疾病救助范围。
三、提高救助标准:重大疾病救助实行保底,新农合报销及重大疾病救助合计仍达不到总费用60%的补足60%。调整为新农合报销及重大疾病救助合计仍达不到总费用70%的补足70%。
四、出院日期限定:本调整办法适用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出院手续的参合患者。
请各镇人民政府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落实重大疾病患者及时到县合疗办办理重大疾病救助手续。
特此通知
紫阳县合疗办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