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紫阳县2017年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1190800201712005 | 公开目录: | 扶贫信息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年03月30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民政局关于印发《紫阳县2017年民政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紫阳县 2017 年民政局兜底保障脱贫实施方案
为加强脱贫攻坚和民政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积极推进扶贫线和低保线“两线合一”工作,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救急难、兜底线作用,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效保障,结合我县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脱贫攻坚任务分工的通知》(紫办发〔2016〕44 号)关于“全面实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精神及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如期实现贫困县摘帽、贫困村全部脱贫、兜底扶贫人口全部脱贫达到小康,共享全面小康成果。
二、基本原则
(一)应保尽保、兜住底线。确保所有“两无”(无业可扶和无力脱贫贫困人口)贫困人口、暂时不能脱贫人口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大力度、提高水平。加大投入、提高标准、健全机制、强化措施,统筹推进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临时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强衔接、织密网络。完善制度体系,扫除保障救助盲区,补齐保障救助短板;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各项保障救助制度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合力保障的良好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相适应
1.保障范围。坚持应保尽保,精准认定低保对象,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确保全县农村“两无”贫困人口以及因病因灾返贫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保障标准。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稳步提升托底保障水平,推进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 3015 元/人年,从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3.坚持工作程序,确保准确认定。最低生活保障要以“三环节、十步骤”(申请、审核、审批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镇低保工作经办机构审查、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为基本程序,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精准认定低保对象,确保“两无”贫困人口、暂时不能脱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返贫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4.加大分类施保力度,提高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 20%-70%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提高特困供养水平,确保特困供养人员全面共享小康成果
1.农村五保供养。
(1)供养范围。凡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属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全部纳入五保供养。
(2)供养标准。在现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 6000 元(其中现金不低于 5800 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 5500 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 5300 元/人•年)的基础上,按照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3)供养形式。按照五保供养条例规定,根据本人意愿,供养形式分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两种。集中供养由镇村组织入住敬老院,由镇人民政府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由镇人民政府与监护人签订分散供养协议。
2.孤儿供养。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0 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 800 元。供养经费通过一卡通打入个人账户,保障孤儿上学与基本生活支出。
3.加强供养设施建设和管理。我县现有各类农村敬老院 21所,其中县级中心敬老院 1 所,区域敬老院 3 所,镇敬老院 17所。有星级敬老院 14 所,其中一星级 7 所,二星级 7 所。为特困供养人员有效提供生活照料、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等全方位服务。
(三)提高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1.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 1.5 倍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3)特定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 1-6 级残疾军人、7-10 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4)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人均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条件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方式及标准。
(1)资助参保参合。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别、分标准给予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特困供养人员按 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费用在年度限额内按 50%比例救助,日常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 1000 元,重特大疾病门诊每人每年不超过 5000 元.
(3)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不超过当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特困供养人员按 100%给予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不低于 7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封顶线不低于 1.5 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不低于 5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 1.2 万元。
(4)重特大疾病的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单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10000 元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 3 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按 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 2 万元;因病致贫对象按照 30%的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 1.5 万元。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年度累计超过 10000 元的,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按照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扣除当年基本医疗住院救助已救助金额后)。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防止因突发性困难致贫返贫
1.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要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 1 至 6 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五)完善受灾人员救助制度,有效遏制因灾致贫返贫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汛指挥部和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与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根据政策规定和政府安排,提高低保受灾户、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受灾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水平和因灾倒损房屋灾后重建补助标准,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冬春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有效遏制因灾返贫
(六)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紫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生活困难的贫困残疾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确定为补贴对象: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2)补贴标准。18 周岁以下(不含 18 周岁)生活困难的未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 100 元的标准发放;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成年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 60元的标准发放。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补贴对象。具有紫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人。
(2)补贴标准。一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 120 元的标准发放;二级残疾人护理补贴按每人每月 80 元的标准发放。
四、重点建设项目
1.投资 175 万元新建(含改扩建)村活动室 6 个,维修村活动室 2 个,硬化村活动场所 400 平发米。
2.投资 32 万元新建农村幸福院 4 个。
3.投资 30 万元,实施少数民族村扶少项目 1 个(维修洞河镇菜园村村级公路 5 公里)。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为推进民政兜底脱贫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民政兜底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低保股、救灾股、优抚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城乡低保办公室,负责全县民政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并及时向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汇报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兜底工作的政策措施。各镇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明确专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把民政兜底扶贫工作落实到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兜底合力。切实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与医疗等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强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的给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各项社会保障救助制度功能充分发挥、各项社会保障救助资源充分整合、城乡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的良好格局。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建立起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