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18-09-07 00:00
文件名称 紫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索引号 0000001191000201809001 公开目录: 行政执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9月07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关于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紫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紫阳县运管所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小轿车、面包车、残疾人专用车等机动车辆,不得擅自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车业务,严禁汽车租赁公司利用从事租赁业务的车辆开展专车等客运出租车业务。凡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二、凡参与非法从事载客营运活动的经营业户和个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非法营运活动。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组织性的团伙经营、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社会危害严重的,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营运车辆,处相应罚款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车主和驾驶员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拍卖、销毁。
四、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参与非法营运。违者一经查实,由纪检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乘私家车从事公务活动,凡违规包乘者,包车费用一律不得报销,由决定包乘者个人负担,出现安全事故由决定包乘者个人承担责任。
六、专项治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围堵、伤害执法人员的;
(二)抢夺暂扣非法营运车辆的;
(三)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其它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
七、广大群众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不开、不坐、不经营非法营运车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积极主动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道路交通非法营运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915--44227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紫阳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紫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