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19年6-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0000001200400201908002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8月15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年08月15日 |
内容概述 | 2019年6-8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19〕34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县家佳福商贸有限公司 |
9161092479412053XD |
季永宽 |
2019年5月2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川一猫”南瓜酥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霉菌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19年4月11日从西安市莲湖区丰光家食品商行进购了20袋香辣味“川一猫”南瓜酥,每袋重200g,塑料袋密封包装,进价2.5元/袋,售价3.5元/袋。截止立案之日,已全部售完。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有证据表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调查中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生产厂家“咸阳川一食品有限公司”发布了产品召回通知书,承认产品大肠菌群、霉菌超标是该厂在生产环节包装未严格灭菌所致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五条适用情形之减轻处罚情节,裁量基准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2 |
紫市监处字〔2019〕36号 |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苦荞酒案 |
紫阳金荞实业有限公司 |
91610924093983615R |
彭贤琴 |
2019年5月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荞鄕人家牌苦荞酒(配制酒、规格500ml、生产日期:2018年10月3日、酒精度52%vol清香型)进行了抽检,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共生产了3箱生产日期为2018年10月3日的“荞鄉人家牌苦荞酒”(配制酒、规格500ml/瓶×6/箱、酒精度52%vol清香型,包装盒条形码6926368417011),分别于2018年10月6日向经销商唐国菊销售1箱,2019年1月16日向安康市涵晨供销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销售2箱,销售价格均是190元/箱(31.6元/瓶)。每瓶苦荞酒成本为26.5元/瓶。经核算,违法所得66.3元,总货值570元。截止2019年6月29日共召回同批次的52度“荞鄉人家”牌苦荞酒5瓶。销售了13瓶。另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未严格履行出厂检验制度和记录、生产车间内无过程控制制度及记录等。 |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苦荞酒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完整的原料购进验收、生产、检验、销售台帐记录等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不合格的52度苦荞酒5瓶;3、没收违法所得66.3元;处罚款1710元,合计人民币1776.3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3 |
紫市监处字〔2019〕38号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紫阳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大地分公司 |
91610924MA70Q5K378 |
郭克华 |
2019年4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大地分公司销售的“线椒”进行抽检,经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19年4月22日从西安市西部欣桥农产品物流中心购进12件“线椒”,规格10kg/件,购进价格是148元/件,销售价格是8.8元/500g,已经全部售出,违法所得336元,总货值2112元。当事人在购进“线椒”时索取有供货单位的资质和购进票据及检测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其产品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36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4 |
紫市监处字〔2019〕39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王应旺 |
92610924MA70JBMH2C |
王应旺 |
2019年4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县百嘉购超市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经检测,氧乐果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2019年4月22日从安康市城东农贸综合批发市场A区3-11号购进“豇豆”13斤,购进价格是5.5元/500g,销售价格是5.98元/500g,已售完,违法所得6.24元,总货值77.74元。当事人在购进“豇豆”时索取有供货单位的资质和购进票据及检测合格证明,能如实说明其产品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6.24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5 |
紫市监处字〔2019〕40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沙阳兰 |
612425610003070 |
沙阳兰 |
2019年4月24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销售的“泥姜”进行抽检,经检测,铅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所销售的“泥姜”是从当事人处进购。当事人是2019年4月23日从安康宝业蔬菜批发市场购进泥姜5袋,规格是3-3.5kg/袋,购进价格58元/袋,截止检查当日(2019年6月13日)已售完,未提供供货单位资质及检测合格证明。2019年4月24日当事人店的经营者马新社向安康市好友多商贸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销售泥姜1袋,金额60元,违法所得10元,总货值300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6 |
紫市监处字〔2019〕37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 |
91610924MA70PXYH18 |
马鸿波 |
2019年4月24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康市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紫阳分公司销售的“泥姜”进行抽检,经检测,铅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经调查查明,当事人是2019年4月24日从紫邑新城5号楼负1楼马新社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沙阳兰)购进“泥姜”6.7斤,购进价格是8.95元/500g,提供有购进票据,销售价格是8.36元/500g,已售完,总货值56元,未提供供货单位的资质和检测合格证明。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7 |
紫市监处字〔2019〕26号 |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保健用品案 |
郭佳 |
92610924MA70P8MC6L |
郭佳 |
2019年5月16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紫阳县禹瀚卿推拿馆开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左侧墙壁货架上摆放的待销售的“张老师”药浴系列产品未标注生产厂家、产址、生产日期、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进一步调查查明,2019年2月至4月份,该店从西安市张小英处购进“张老师”药浴系列产品共计120袋,购进价格为5元/袋。该产品用于小儿泡澡,每次泡澡使用1袋,收费30元,已销售33小袋,剩余87小袋。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和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的资质及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未建立保健用品购销查验台帐。经统计,违法所得825元,总货值3600元。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规定的保健用品,违反了《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未建立保健用品购销查验台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陕西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规定的保健用品“张老师药浴系列产品”87小袋;2、没收违法所得825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8 |
紫市监处字〔2019〕35号 |
欺诈消费者案 |
紫阳县惠品商贸经营部 |
92610924MA70P4CW52 |
李月梅 |
2019年6月12日,我局接到紫阳县公安局转来的匿名举报,立即指派执法人员会同紫阳县公安局民警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城关镇紫府路汇金二楼的紫阳县惠品商贸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声称在产品性能上具有节约电量、降低电费的“省电金伴侣”数码节电器,属于电容器,无法达到降低电费的效果。而且使用不当,还会因增大线路损耗而增加电费。当事人在介绍节电器的产品性能时,隐瞒了该产品所降低的无功电流不计入电度表的事实,误导消费者以为降低无功电流可达到降低电费的效果,从而达到推销该产品的目的。 |
当事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依照《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65元,罚款3000元,合计3465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9 |
紫市监处字〔2019〕28号 |
使用劣药案 |
紫阳县高滩镇牌楼村卫生室 |
PDY70087651092419D6009 |
聂彤 |
2019年4月16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发现紫阳县高滩镇牌楼村卫生室使用劣药 |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参照《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丹参”等19种中药饮片;2、没收违法所得1032.01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10 |
紫市监处字〔2018〕63号 |
生产标签不合格预包装茶叶案 |
紫阳县和平茶厂 |
91610924223070575X |
曾朝和 |
紫阳县和平茶厂于2017年10月1日生产的紫阳富硒红茶(商标:和平,质量等级:一级,规格:100g/袋)经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标签标示不符合GB 7718-2011和GB 28050-2011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
当事人使用标签标示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外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137套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外包装袋。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11 |
紫市监处字〔2019〕20号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紫阳县裕嵘酒店 |
92610924MA70NN9G62 |
张云潘 |
2019年3月2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发现紫阳县裕嵘酒店的厨房操作场所内有6袋“麻辣牛油”火锅底料,库房内有4瓶“辣椒酱”和2瓶“大竹醪糟”已超过保质期。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涉案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共计3品种12件);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12 |
紫市监处字〔2019〕33号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紫阳县金顶志超市 |
92610924MA70Q1BT10 |
金顶志 |
2019年3月20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发现紫阳县金顶志超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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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城关惠安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企业购进药品案 |
紫阳城关惠安中医诊所(曾惠安 |
92610924MA70MFBR1W |
曾惠安 |
2019年7月23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紫阳城关惠安中医诊所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紫市监处字〔2019〕25号 |
无照经营电线案 |
杨创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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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5日我局接紫阳县公安局毛坝镇派出所移送的案件线索,接到材料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杨创旗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杨创旗在毛坝镇从事电线销售,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
当事人无照经营电线,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336元,并处罚款2792元,合计312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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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大地分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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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紫阳万友鲜生商贸有限公司大地分公司销售的乌鸡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金刚烷胺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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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