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2019年1-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
索引号 | 0000001200400201906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6月13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9年06月13日 |
内容概述 | 2019年1-5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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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紫市监处字【2019】1号 |
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
黄呈香等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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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7日我局接紫阳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黄呈香、向以翠、丁有菊、肖玉明,赵辉5人在紫阳县红椿镇集镇市场上销售“假蜂蜜”。经查,自2018年12月21日至2018年12月27日,黄呈香等5人在紫阳县麻柳镇、洄水镇、向阳镇、红椿镇等集镇市场上销售掺入白糖的蜂蜜,销售价格为50元至150元/瓶不等(净含量为2.5kg/瓶),违法所得9320元,另在其入住的紫阳县征稽宾馆203室内查获73瓶蜂蜜,货值7300元(均价按100元/瓶计算)。 |
黄呈香等5人销售掺入白糖的蜂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掺杂掺假的蜂蜜73瓶(182.5kg)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4日 |
2 |
紫市监处字(2019)3号 |
甘立新无照经营棉絮案 |
甘立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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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立新 |
2019年3月12日我局接紫阳县公安局移送的案件线索,甘立新在麻柳镇涉嫌无照经营棉絮,经调查查明甘立新系四川省邻水县复盛乡老君山村人,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六点左右驾驶车牌为川XG3881江邻牌SUV客车从四川达州出发,大概当日八九点左右进入陕西紫阳境内,到紫阳县境内后,从包茂高速毛坝出口下高速,又沿310省道行至麻柳镇后伺机寻找销售机会。当事人从成都荷花池购进6捆(每捆5床)棉絮,进价为300元/捆,计价60元/床,都没有进货票据。在达州已经销售了两捆,剩下4捆棉絮装车,进入麻柳镇后,便在麻柳镇麻柳村安置点以欺骗的方式(以假装打电话的方式谎称棉絮是从新疆带来,送货给张某的,因走错路,就地处理)进行销售,当事人共销售了5床棉絮,卖得460元,后经买主的家人发现并非新疆棉絮找其退货,已将售卖所得460元退还给了买主的儿子。 |
当事人无照经营棉絮,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5日 |
3 |
紫市监处字〔2019〕2号 |
汪传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汪传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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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传发 |
2019年2月26日我局接紫阳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线索,汪传发在紫阳县界岭镇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经调查查明汪传发系界岭镇金狮村一组个体工商户,自2017年2月开始售卖卷烟,但一直未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当事人主要经营的烟品品种有:卖价25元一包的“芙蓉王”、14元一包的“利群”、10元一包的“红塔山”、5元一包的“猴王”等五六个品牌的卷烟,都是以高于批发价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在紫阳县界岭镇邱洪英商店进购的。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建立购销台账,自2017年2月份至2019年2月22日,两年期间只剩有2018年度的部分进货票据。当事人称售卖卷烟,主要是为了配货销售,利润很薄,最高的每包赚3元,低的每包赚几毛钱。两年时间,销售烟草制品总经营额为13000元,纯利润共1400元。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处罚款2600元(违法经营额13000元的20%),两项合计4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12日 |
4 |
紫市监处字〔2019〕4号 |
毕怀彪经营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净水机案 |
毕怀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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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怀彪 |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汉滨区领创沁诺净水设备经营部毕怀彪等6名销售人员在红椿镇辖区内销售“沁诺”牌净水器。该净水器外包装标示“型号:QN-Q,生产企业:深圳市沁诺净水环保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深圳市超康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龙田社区牛背村60号,生产日期:见合格证”等信息,但该产品内附合格证并未见生产日期的标注。数量9台,销售价格为900元/台,总货值8100元。 |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净水机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的“沁诺”牌净水器。2、处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6日 |
5 |
紫市监处字〔2019〕7号 |
陈兴军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及包装白糖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案 |
陈兴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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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军 |
2019年3月26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市场综合大整治活动中,在城关镇和平村村委会旁紫阳县思兰商贸陈兴军加盟店检查发现:1、有“加加”红烧酱油等4个品种食品超过保质期;2、涉嫌侵犯“红牛”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47罐;3、涉嫌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自包装白糖4袋。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包装白糖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三项违法行为合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红牛”的销售行为,改正缺斤少两行为 ;2、没收、销毁“加加”红烧酱油等4个品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侵犯“红牛”保健食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牛”升级版“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47罐 ;3、没收经营包装白糖(缺斤少两欺诈消费者)的违法所得13元,处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13元,处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10000元,处经营侵犯“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罚款1000元,合计11026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2日 |
6 |
紫市监处字〔2019〕第8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沁润春茶叶加工厂 |
91610924MA70PGU78L |
张林南 |
2019年3月26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和平村的紫阳县沁润春茶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5日至3月26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7 |
紫市监处字〔2019〕9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德武堰坪茶叶加工厂 |
91610924MA70PEC781 |
乔德武 |
2019年3月26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和平村的紫阳县德武堰坪茶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8 |
紫市监处字〔2019〕10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鹏润茶厂 |
91610924MA70PCJG05 |
乔德洪 |
2019年3月26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和平村五组的紫阳县鹏润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9 |
紫市监处字〔2019〕11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鑫润茶叶加工小作坊 |
91610924MA70NQHR54 |
郝廷生 |
2019年3月26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和平村五组的紫阳县鑫润茶叶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0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2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鑫铄茶厂 |
91610924MA70PEFK3Y |
吴显秀 |
2019年3月26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和平村的紫阳县鑫铄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自2019年3月25日至3月26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1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3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程华茶叶加工小作坊 |
612425620035835 |
程甲华 |
2019年3月26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和平村的紫阳县程华茶叶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4日至3月26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2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4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庞西发茶厂 |
91610924MA70PQYG4C |
庞西发 |
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一组的紫阳县庞西发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4日至3月28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3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5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粟茗茶叶加工小作坊 |
92610924MA70Q52E2G |
王顺平 |
2019年4月1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七组的紫阳县粟茗茶叶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作坊自2019年3月30日至4月1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4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6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双坪才军茶叶加工厂 |
91610924MA70Q45D06 |
张才军 |
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二组的紫阳县双坪才军茶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7日至4月1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5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7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茗秀源茶叶加工厂 |
91610924MA70PY7R4E |
程甲兵 |
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四组的紫阳县茗秀源茶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6日至3月28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6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8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安康紫澳茶厂 |
91610924MA70Q1UL7A |
刘成昊 |
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双坪村七组的安康紫澳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自2019年3月27日至3月28日,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4日 |
17 |
紫市监处字〔2019〕第22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海涛茶叶加工厂 |
92610924MA70M182XM |
蒲海涛 |
2019年3月28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塘么子沟村六组的紫阳县海涛茶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2日 |
18 |
紫市监处字〔2019〕第23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青山茶叶加工小作坊 |
92610924MA70JGQH1E |
李自勇 |
2019年3月27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塘么子沟村三组的紫阳县青山茶叶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9日 |
19 |
紫市监处字〔2019〕第21号 |
无证生产加工茶叶案 |
紫阳县昌均茶叶加工小作坊 |
92610924MA70K5XY0D |
柯昌均 |
2019年3月27日,我局对位于紫阳县城关镇塘么子沟村三组的紫阳县昌均茶叶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加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2日 |
20 |
紫市监处字〔2019〕06号 |
销售劣药案 |
城关镇新桃村第一卫生室 |
PDY70073761092419D6009 |
马胜华 |
2019年3月,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发现紫阳县城关镇新桃村第一卫生室销售劣药。 |
当事人使用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药品类)(试行)》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库存外包装无标签、超过有效期的中药饮片36种(货值金额3860.15元)。2、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日 |
21 |
紫市监处字【2019】8号 |
无证经营案 |
紫阳县康惠餐饮有限公司 |
91610924MA70JXED9B |
张正林 |
2019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紫阳县瓦庙镇中心学校检查发现,该校膳食中心后面一平房内开办有食品经营店,面积有约40平方,设置有4个货架等设备,销售有“方便面、面包、瓶装水、饮料”等预包装食品。经查,该店经营者张正林于2018年2月份开始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间违法所得2000元。 |
当事人无证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预包装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3、处罚款1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19日 |
22 |
紫市监处字〔2019〕第19号 |
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
紫阳县贤慧商店 |
92610924MA70JUEA6D |
张贤慧 |
2019年3月22日,本局接到投诉举报,称紫阳县城关镇新桃村贤慧商店涉嫌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并请求我局对紫阳县县域内进行清理、查处涉嫌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在对紫阳县城关镇新桃村贤慧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店及库房存放的 “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共计193瓶,涉嫌假冒,被我局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进、销价格与市面正规渠道的进、销价格落差较大又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 |
当事人销售侵犯“牛栏山”陈酿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销毁侵权“牛栏山”陈酿白酒(42%vol,500ml)共计193瓶;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5月5日 |
23 |
紫市监处〔2019〕第27号 |
刘乾福涉嫌无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茶叶 |
刘乾福 |
刘乾福 |
2019年3月27日,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药品综合大检查时,在双桥镇许河村一组发现刘乾福涉嫌无证生产经营茶叶,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1、警告; 2、处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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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紫市监处字〔2019〕第 31 号 |
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案 |
紫阳县王明钰茶叶加工小作坊 |
王明钰 |
2019年4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紫阳县焕古镇腊竹村的紫阳县王明钰茶叶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作坊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1000元罚款)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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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紫市监处字〔2019〕30号 |
无照经营茶叶案 |
梅圣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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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紫阳富硒茶市场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沿街兜售贩卖的茶叶,但未办理相关证照 |
当事人无照经营茶叶,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无照经营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上缴国库。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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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紫市监处字〔2019〕31号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
刘尚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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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刘尚伟开办在紫阳县紫府路百梯巷的“汉中热米皮” (招牌名)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经调查该店自2019年5月11日从事餐饮服务至立案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和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截止2019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共制售食品147份,销售金额壹仟捌佰肆拾壹元伍角(¥1841.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自动履行 |
紫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