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索引号 001190101201506012 公开目录: 行政收费
来源 公开日期: 2011年06月2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城市房屋安全鉴定 陕价涉及发[1992]175号
1、住宅建筑: 每起100元(1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1平方米加收0.3元。
2、非住宅建筑 每起1000元(500平方米以内的建筑物) ;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超1平方米加收0.5元。
二、城区供水污水处理费: 安价发[2005]102号、紫政办函[2005]72号
1、居民生活用水 0.05 元/m³
2、行政事业用水 0.05 元/m³
3、工业生产用水 0.1 元/m³
4、经营服务用水 0.2 元/m³
5、特种行业用水 0.3 元/m³
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480 元/ m² 安价费发[2004]79号转陕价费调发[2004]19号
紫阳县房产管理所 房屋登记费 紫价发[2008]24号转陕价行发[2008]72号转发改价格[2008]924号
1、住房登记费 80元/件 注:1、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3、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2、非住房登记费 550元/件
紫阳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 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费 价费字[1992]496号、陕价[1993]34号、陕技监局监发[1993]36号
1、建筑水泥 300 元/项组
2、建筑用卵石、碎石 350 元/项组
3、建筑用沙 250 元/项组
4、普通砼配合比设计 200 元/项组
5、砼力学性能试验 80 元/项组
6、砌筑砂浆配合设计 200 元/项组
7、砌筑力学性能试验 60 元/项组
8、砼预制构件 200 元/项组
9、建筑用墙体及砌块 120元/项组
10、建筑用钢材 60元/项组
11、简易土工 700元/项组
12、击实试验 200元/项组
13、彩面面砖试验 350元/项组
14、混凝土非破损检测回弹仪测强度 15元/测区
紫阳县政府采购中心 货物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货物招标 100-500万元 1.15% 同上
货物招标 500-1000万元 0.8% 同上
货物招标 1000-5000万元 0.5% 同上
货物招标 5000-10000万元 0.25% 同上
货物招标 10000-100000万元 0.05% 同上
货物招标 1000000万元以上0.01% 同上
服务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同上
服务招标 100-500万元 0.8% 同上
服务招标 500-1000万元 0.45% 同上
服务招标 1000-5000万元 0.25% 同上
服务招标 5000-10000万元 0.1% 同上
服务招标 10000-100000万元 0.05% 同上
服务招标 1000000万元以上 0.01% 同上
工程招标 100-500万元 0.7% 同上
工程招标 500-1000万元 0.55% 同上
工程招标 1000-5000万元 0.35% 同上
工程招标 5000-10000万元 0.2% 同上
工程招标 10000-100000万元 0.05% 同上
工程招标 1000000万元以上0.01% 同上
紫阳县环境保护局 一、废气排污费 0.6元/当量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31号令国务院[2003]369号令 计算方法:1、废气排污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2、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二、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同上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31号令国务院[2003]369号令
1、一般固体废物 (1)冶炼渣25元/吨;(2)粉煤灰30元/吨;(3)炉渣25元/吨;(4)煤矸石5元/吨;(5)尾矿15元/吨;(6)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吨
2、危险废物 每吨每次1000元。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办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征的废物
三、噪声超标排污费 同上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31号令国务院[2003]369号令
超标分贝数 收费标准(元/月)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收取。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收取。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注:当量数计算及污染物当量值见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31号令注:符合减免及缓交排污费规定的排污者按照财综[2003]38号《关于 减免及缓交排污费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 350
2 440
3 550
4 700
5 880
6 1100
7 1400
8 1760
9 2200
10 2800
11 3520
12 4400
13 5600
14 7040
15 8800
16及16以上 11200
四、污水排污费 0.7元/当量 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2003]31号令国务院[2003]369号令)。 计算方法: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2、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应在该种污染物排污费收费额基础上加1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注: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安价发[2005]102号《关于调整紫阳县城区供水销售价格的批复》中,县供水公司用户水价中已含污水处理费,因此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物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紫阳县水利局 一、水资源费 陕价行发[2005]139号
(一)、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1、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15元/立方米
2、地下水 一般地区 0.20元/立方米、超采区0.30元/立方米
3、地热水、矿泉水
(1)、单位办公、生活自用 0.3 元/立方米
(2)、服务行业 0.7 元/立方米
(3)、经营销售 1 元/立方米
(二)、特种行业自备水源工程取水 陕价行发[2005]139号 注:1、自备水源工程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建使用或租用、借用及合作管理使用的取水设施。 2、地下水超 采区由省人民政府划定,未经划定的区域不得执行超采区收费标准。 3、特种行业指以水为原料生产矿泉水、纯净水、饮料、酒类行业以及洗浴、桑拿、室内游泳、洗车业等。 4、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已征收矿产资源费的不再征收水资源费。5、取水量均以取水口计量为准。6、水力发电、企业非生产用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
1、地表水(含从水库取水) 0.4元/立方米
2、地下水 0.8元/立方米
3、地热水、矿泉水 1元/立方米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养殖业取水 0.1元/立方米
(四)、水力发电用水(以发电量计) 0.003元/千瓦时
(五)自来水公司取水(含从水库取水) 水资源费执行时间与自来水价格调整同步,第一步征收标准为按自来水售水量0.10元/立方米计征。(县供水公司水资源费按安价发[2005]102号征收)
二、河道砂石资源费 陕价行发[2005]60号 注:凡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不得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砂取土及采取混合直径大于20cm的大石 35%元/售价
采取筛分石 30%元/售价
淘金 150元/升 按淘金机船容积量每升年交纳
紫阳县气象局 一、天气预报收费 / 陕价涉发[92]178号
1、常规收费 /
(1)旬、周预报 50元/份
(2)月、季预报 40 元/月
(3)年、半年预报 60元/月
(4)短期 100-300 元/月
2、专业预报 /
(1)短时预报(含警报传递) 500-800 元/月
(2)区域预报 150-300元/月
(3)跨区域预报 200-400元/月
(4)全省分片预报 300-500元/月
(5)单项要素短时预报 5-10 元/项次
二、气象情报收费
1、提供区域雨量表 3-5 元/份
2、旬、月气象分析报告 5-10 元/份
3、提供区域旬、月雨量表 10-15元/份
4、提供农业气象情报旬报 8-10元/份
5、实时气象资料及其服务费用面议
三、气象资料收费
1、资料费
(1)瞬时值 0.03元/个
(2)日平均、合计值、极值 0.05-0.1元/个
(3)旬月平均、合计值、极值 0.1-0.2 元/个
(4)某年平均、合计值、极值 0.3-0.5 元/个
(5)已整编的某年平均、 合计值、极值 1.5-3元/个
2、资料加工费 /
提供天气气候资料公证 10-50 元/份
四、建构筑物避雷装置检测 /
1、24米以下 100元/项
2、25-50米 150元/项
3、50米以上 180元/项
4、特殊部门防雷电检测 150元/项
5、易燃易爆防静电检测 150元/项
紫阳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营运性道路运输车辆牌证工本费 陕价费调[2000]140号
1、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0元/证 对出租车不得收取,紫财综字[2006]6号转陕财办综[2006]46号
2、公路运输营运证 10元/证 对出租车不得收取,紫财综字[2006]6号转陕财办综[2006]46号
3、营运车辆线路牌 120 元/块  铝制
4、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120 元/块  含灯、牌
5、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 10 元/证 
6、营运汽车技术档案 10 元/册 
7、汽车维修合同 2 元/份 含正、副本及表格
8、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2 元/份
紫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计委价费[1992]496号、 陕技监局监发[1993]36号
二、计量收费 安质监函[2008]28号、质监办科[2008]34号转发改价格[2008]74号
(一)、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注:计量授权包括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验机构及其他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
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10.00每证
2、计量授权证书费 10.00每证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0.00每证
4、计量标准考核费 150.00每项 复查考核收费按考核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差旅费由申请考核单位支付。
5、计量授权考核费 600.00 每个机构 10项以上(不含10项),每增加1项加收60元,每个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10 每证
2、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00 每个型号
3、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0每个型号 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具体按每个系列还是每个品种计费、由交费单位自行选择。
800 每个系列
(三)、计量检定员考核费
基础理论 每项 30.00;专业理论 每项 80.00;操作技能 每项 200.00。 注:计量考评员包括计量标准考评员、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及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考评员。
(四)、计量检定员证书费 10.00 元/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发改价格[2003]82号
(一)、代码证书费(正本) 10 .00元/套
代码证书费(副本) 8.00元/套
(二)、 IC卡 40.00元/卡 注:申领代码证副本和组织机构IC卡,应本着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发放、强制收费
(三)、技术服务费 90 .00元/家
紫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陕价费转发[1999]89号转价费字[1999]1707号
(一)开业注册登记
1、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
2、注册资金超过一千万元(不含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
3、超过一亿元(不含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100元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修订
(二)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千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一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安财综(2010)19号转陕财办综(2010)18号转财综(2011)9号 注: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免收。
(三)年度检验
1、企业年度检验 50.00元∕每户
2、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的 50.00元∕每户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价费字[1992]414号
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 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因营业执照遗失或损坏需重新补(换)发营业执照每次收费10元
4、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补(换)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注:1、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3、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4、分公司年检收费;5、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6、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六个项目免收。 安财综(2010)19号转陕财办综(2010)18号转财综(20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