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敦促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 ||
索引号 | 0000001160000201611001 | 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28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年11月08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敦促上缴非法枪爆物品实行有奖举报的通告 |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以及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
二、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投案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四、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严惩处。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查实,构成行政违法的,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奖励;案情特别重大的,给予1000-2000元奖励。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