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6-08-29 00:00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160000201608001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8月1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8月29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紫阳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紫政办发〔2011〕29号)同时废止。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紫阳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250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安政办函〔2016〕142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3)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着力加强风险监测和防范,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苗头,防患于未然。

4)科学严谨、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4 适用范围

我县境内发生的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已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和食品安全事故(统称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

1.5 事件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和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1.5.5 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1)发现食品污染,尚未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29人以下,危害程度较轻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

2.应急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2.1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机构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食安委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县食安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设在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县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编委办、县综治办、发改局、市场监管局、卫计局、农林科技局、经贸局、水利局、教体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局、文广局、法制办、应急办等部门。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县食安委成员,并确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

县食安委下设医疗救治、危害控制、事件调查、检测评估、维护稳定、物资供应、新闻报道等7个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如事件涉及较大范围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民事赔偿组牵头部门由县食安委临时指定,指导事件发生地镇政府做好善后工作。

2.2县食安委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全县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件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食安办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县食安办职责

承担县食安委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食安委应急处置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分析评估食品安全事件级别,发布预警,下达应急处置任务;检查督促、协调指导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建立和管理县级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监测、收集来自网络、媒体、公众、企业、技术机构、成员单位及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组织分析研判,按规定程序处置;向市食安办、县食安委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和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保障等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开展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件信息;负责保障食安委和食安办所需的应急指挥车辆、办公设备等应急设备、设施。

2.4县食安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食安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件发生地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完成县食安委赋予的各项任务。

1)宣传部:负责把握食品安全事件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2)编委办:负责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调整、完善工作。

3)县综治办:负责运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手段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措施。

4)发改局:协同有关部门协调食品安全事件检测体系中相关技术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事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及食盐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

6)卫计局:负责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核定事件级别,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医疗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有关技术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提供相关标准解释;组织开展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7)农林科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等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检测队伍建设,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科技攻关,为事故处置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8)经贸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9)水利局:负责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10)教体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对学校食堂、学生营养餐、学校周边食品店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

11)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2)监察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3)民政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对敬老院、福利院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原因进行调查,组织相关应急工作;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依照相关法规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清真食品相关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配合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14)住建局:负责协助县市场监管局对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食品摊贩进行调查处理。

15)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16)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7)交通局:协助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动力保障。

18)文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新闻报道工作中广播电视机构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9)法制办: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

20)应急办:负责指导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审核县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其工作手册;指导协助县食安办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5县食安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各工作组在县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县食安办报告进展情况。

1)医疗救治组:县卫计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公安部门配合交通疏导及治安保障。职责:结合事件调查情况,组织协调医疗机构,迅速组织抢救队伍,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提出救治措施,积极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危害。

2)危害控制组:县食安委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事件调查组:县食安委根据事件发生情况,按照成员单位职能确定牵头单位和参加单位。职责:协调当地镇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监督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调查事件发生原因,确定事件性质和等级,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处理意见。县卫计局负责查明事件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查明事件发生的监管漏洞以及导致事件发生的第一责任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监管处理意见以及防范措施;县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监察局负责对成员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4)检测评估组: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县卫计局、县农林科技局等成员单位的检测检验技术机构配合。职责:负责可疑样品的封存,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开展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配合事件调查组,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 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县食安办。必要时检测评估组可与事件调查组一并开展工作。

5)维护稳定组:县公安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职责:组织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加强食品安全情报信息的搜集研判,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对因事件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稳妥处置,对在网上借食品安全事件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信息要及时依法处理、澄清事实、落地查人,对别有用心的人插手食品安全事件挑起事端的,要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坚决打击,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时,冻结事件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资产,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6)物资供应组:县发改局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民政局、经贸局配合。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处置装备器材和物资,组织应急处置物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应急处置人员食宿,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主管领导任组长,县文广局配合组织实施。职责:配合食安办组织事件处置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把握食品安全事件报道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事件的新闻报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2.6县应急处置专家队伍职责

县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件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咨询、提出建议、技术指导,对食品安全事件形成定性、定因结论。

3.信息报告

3.1 信息来源报告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以及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所在地镇市场监管所或县市场监管局以及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接收食品安全事件病人的医疗卫生机构、突发事件检验检测机构和有关成员单位,在作出集体性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判断后,必须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机构(含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相关情况,要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其他食安委成员单位报告,同时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向社会及相关单位公布事件信息报告电话,畅通信息渠道,保障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的即时性。

3.2 成员单位信息报告

1)各镇政府、各部门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情况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县食安办和县应急办。

2)食安委成员单位获得疑似或已确定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特别是敏感人群、敏感时期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安办报告简要情况,详情随后续报,同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3)发生IV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安办必须2小时内报本级食安委并向市食安办报告。

4)发生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件,接到报告的县级食安办必须1小时内报告县食安委并向市食安办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直接上报省食安办,最迟不得超过3小时。

5)食安委成员单位监测到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信息后,及时通报县食安办,食安办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处置意见,报县食安委和市食安办。

3.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场监管、卫计行政部门、有关成员单位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信息来源等基本情况。

各成员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件简要经过、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趋势和已采取措施等内容,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应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急处置过程中,随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县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件信息,组织食安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件调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员伤害的人员。

2)保护现场,维护治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立即组织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生产经营。

3)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事件初步调查。

4)向社会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4.2事件评估

1)食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卫计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向县食安办、卫计局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县卫计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确定事件级别,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报县食安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4.3响应启动

4.3.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县食安办的指挥下进行先期处置,经卫计部门分析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安办会同卫计局向县食安委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县食安委批准启动应急响应。

4.3.2 启动响应程序

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情况,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Ⅲ级和Ⅳ级事件分别由省级、市级和县级食安委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指挥处置。当发生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时,原则上按非响应程序处置,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3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Ⅱ级、III级)

县食安委及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在市食安委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3.4 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般(IV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启动并组织应急处置。县食安办应当及时向成员单位进行通报,相关镇政府和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县食安办的要求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上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相关镇政府和成员部门对IV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4.3.5 非响应程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经评估不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食安办在先期处置基础上,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事件调查、信息发布、善后处置等工作。事件处置结束后,15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县食安委和市食安办。

4.4 处置措施

I级、1I级、III级事故发生后,县食安办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

2)检测评估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和场所,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林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评估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其他县区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6)事态出现急剧恶化时,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订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5奖惩

4.5.1 奖励

对食品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4.5.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5.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