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时间:2016-01-06 00:00
文件名称 紫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索引号 0000001160000201601001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1月06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指挥部机构

2.2县指挥部职责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5现场救援指挥部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3.2预警预防

3.3预警信息采集

3.4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2分级响应程序

4.3县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4.9新闻发布

4.10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事故调查报告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6.2其他资源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5资金保障

6.6监督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确保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号)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人常〔2009〕14号)

《陕西省特种设备较大事故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0〕120号)

《安康市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预案》(安政办函[2015]234号)

1.3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适用本预案:

1.3.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1.3.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1.3.3电梯困人2小时以上,且电梯管理人员无法解困的。

1.3.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起升机构坠落的。

1.3.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1.3.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注: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当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以上事故时,在市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参照本预案的相关内容,配合市级以上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机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紫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2.1县指挥部机构

县指挥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指挥部的指导下,统一指挥指导协调全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其组成如下: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应急办主要领导

县质监局主要领导

成员:县质监局、县发改局、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教育体育局、县卫生局、县文广局、县供电分公司、县经贸局、县中小企业局、县民政局、事故发生地镇等有关负责同志组成。

2.2县指挥部职责

2.2.1及时向县政府和市质监局汇报我县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情况。

2.2.2组织起草有关具体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有关部门联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

2.2.3组建县特种设备救援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指导咨询。

2.2.4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预警,在出现一般事故时启动预案。

2.2.5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指挥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组织使用单位、专业抢险机构和有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2.2.6核实现场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汇报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2.2.7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负责该项工作的总结、表彰和处罚的建议工作。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与指挥部的工作,由县质监局负责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特点、研究建立有针对性的救援方案,参加联络会议,出现事故启动应急预案时,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2.3.1质监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通知有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

2.3.2发改局参与特种设备一般安全事故救灾及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协调实施。

2.3.3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导致的化学危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4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3.5财政局负责安排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灾害应急资金预算,负责救灾应急款拨付并对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3.6交通局负责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7环保局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2.3.8公安局维护事故区域内的社会治安、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该区域内的社会稳定道路畅通。

2.3.9消防支队参与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10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11卫生局负责调度医疗技术卫生力量,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

2.3.12文广局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13紫阳供电分公司负责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3.14经贸局和中小企业局负责相关企业在用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3.15民政局负责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

2.3.16各镇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2.4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其组成如下:

主任:县质监局分管副局长

副主任:县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股长,县质监局行政办公室主任

成员:县质监局有关股室负责人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有关同志,县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联络员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2.4.1负责向县政府及县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县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2.4.2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4.3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

2.4.4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

2.4.5负责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工作。

2.4.6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

2.4.7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隐患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工作。

2.5现场救援指挥部

在出现特种设备一般事故需要启动县级救援预案时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工作组,开展救援工作。

2.5.1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工作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事故单位行业或者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县质监局局长

成员:相关配合部门主管负责人

2.5.2工作组

综合组:由所在地镇政府负责,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协调现场救援组织、调度、宣传报道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必要时武警部队配合,负责现场警戒保卫和维持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事故现场必要的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组织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包括应急救援专家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及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后勤保障组:由镇政府组成,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和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县质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善后处理组: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3.1.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3.1.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1.3重要区域使用的特种设备。

3.1.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3.1.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2预警预防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3.2.1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

3.2.2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3.2.3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3.2.4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

3.2.5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3.2.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2.7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

3.2.8重点使用单位应成立事故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并配合必要的抢险堵漏设备及救援器材物品。

3.2.9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3预警信息采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3.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3.3.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4预警行动

县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作应急准备;必要时,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县质监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一般事故信息后,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市质监局。

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3.4.1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3.4.2地震。

3.4.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3.4.4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持续高温酷暑等气象灾害。

3.4.5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特种设备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

4.1.2县质监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报告县政府。

4.1.3县质监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

4.1.4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年、月、日、时、分);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报告事故的同时,应当首先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4.2.2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紧急启动相应级别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当由于特种设备事故导致发生化学危险品一般事故时,县质监局应及时与县安监局联系,启动化学危险品应急救援预案。

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本预案启动后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县质监局在取得县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质监局请求予以救援。

存在重大隐患尚未发生事故的,可根据隐患情况按照本条规定实施分级响应。

4.3县指挥部现场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本预案启动后,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救援活动。县指挥部在现场救援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4.3.1根据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指导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行动。

4.3.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当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

4.3.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4.3.4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

4.4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4.4.1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4.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4.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定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4.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4.4.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4.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方案,并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新闻发布

县质监局是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4.10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4.10.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4.10.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4.10.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10.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4.10.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由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质监局负责处置的一般事故应急结束,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质监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露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住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接到调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对有关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

县质监局适时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原因及预防措施。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保障措施

6.1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

6.1.1县质监局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值守。

6.1.2县质监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态和事故预警。

6.1.3县质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沟通联络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抢险技术研讨,为消防部门和企业的抢险演练及紧急状态下的实战提供技术支撑。县财政应为应急救援工作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装备提供经费保障。

6.2其他资源保障

对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县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鼓励对特种设备进行商业保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定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方案。

6.3.2质监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和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6.4.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6.4.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定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5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6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部门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质监局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后,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和更新,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报市质监局备案。

7.3沟通与协作

县质监局应当积极开展或参与国家、省、市质监局与国内外有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技术交流活动。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分析,汲取事故事件的经验教训,及时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一般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分。对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实施时间和解释部门

7.4.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2本预案由紫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915-4426581。

传真:0915-4421419。

8附录

8.1相关预案

以下为与本预案有关的,可能导致本预案启动的其他预案,当以下预案启动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5)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冻、

大雾等气象灾害。

紫阳县特种设备一般事故应急救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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