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 ||
索引号 | 000000106000120160800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紫政发〔2016〕5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12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年06月12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公告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为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紫阳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1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按照《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国土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紫政办发〔2015〕128号),设立紫阳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工作;下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承担全县的土地、房屋、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
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
自2016年6月16日起,全县区域内土地、房屋登记业务统一由紫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和《房屋产权所有权证》。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目前仍由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办理,分别实行3年和5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移交给县不动产登记局。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今后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业务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三、不动产登记的业务范围
不动产登记业务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房屋产权交易审批仍由县房管局负责)。
四、不动产登记办公地点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置2个登记服务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及政策咨询和信息查询服务。咨询电话:0915-4411133。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