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
索引号 | 0000001060001201605001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紫政征〔2016〕01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14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年05月15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 |
紫阳县河堤路西段防洪治污及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6年全县20项重点工作之一,该项目对保护汉江水质,完善紫阳城市功能,提升紫阳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经2016年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征收河堤路西段外侧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项目名称:紫阳县河堤路西段防洪治污及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河堤路西段公路外侧东齐紫阳港海事局办公楼,西止任河咀汉江大桥头北(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和实际测量为准)。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紫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及单位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关系。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