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8-09-24 21:57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1201809003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发〔2018〕10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9月24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年09月2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紫阳县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4日

紫阳县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产业脱贫工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充分发挥市场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推进农村“三变”改革,培育壮大县域特色产业,拓宽贫困群众稳定增收渠道,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省农业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支持贫困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指导意见》、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参照《安康市产业脱贫扶持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产业脱贫扶持资金由县政府设立,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行业专项资金、苏陕扶贫协作等项目资金中整合筹措。产业扶贫资金原则上投放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创办或领办市场经营主体,通过“村企合一、村社合一”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获取收益,也可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发展产业获取收益。鼓励支持非贫困户自愿带资入股获取收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或领办市场经营主体的,产业扶贫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购买生产资料等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

采取股权或债权方式与其他经营主体合作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考察选择投资对象,报镇政府审核同意,经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后,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条 产业脱贫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扶持、奖扶结合,公开透明、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使用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贫困户和贫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县境内现代农业园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社区工厂、农村电商等经营主体。

第六条使用领域。重点支持经营主体发展紫阳富硒茶、富硒魔芋、富硒林果等富硒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新社区工厂、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特色小镇等旅游产业,发展农村电商、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发展农业、公益、建筑、家政、劳务等盈利性服务业。

第七条 使用条件。原则上优先考虑有产品、有设备、有品牌、有市场的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必须依法注册成立,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生产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无不良信用记录和涉税违法、拖欠工资行为,参与产业扶贫积极性高。

2.经营主体可以跨镇跨村帮带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产业大户、家庭农场)、贫困户等,可直接帮带或采取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产业大户、家庭农场)+贫困户的模式与帮带对象签订帮扶合作协议,明确帮扶内容和增收项目,通过资产收益、土地流转、订单农业、土地托管、经营性托管、租赁式托管、承包式托管、劳务用工、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联结方式带动贫困户收入达到户脱贫标准,或自愿安置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人均年工资不低于12000元。

第三章相关政策

第八条 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同时享受资金扶持、金融扶持、项目扶持、用工奖励和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1.资金扶持。扶持资金按照“县级统筹、镇级实施、村级所有、企业使用、收益固定、贫困户受益”的原则使用。实行村集体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群众受益权“三权分置”。经营主体可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使用扶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股份分红或收取固定收益。以债权形式投入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使用期满,资金收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可申请借用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用于产业发展。每帮扶1户贫困户可一次性或累计申请借资不超过5万元,最多扶持5年,经营主体按借资额的6%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兑付年固定收益。

经营主体帮带贫困户达120户以上或安置贫困劳动力80人以上的,可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获得该村最高200万元的产业扶贫资金扶持。

经营主体帮带贫困户达60户以上或安置贫困劳动力40人以上的,可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获得该村最高100万元的产业扶贫资金扶持。

经营主体帮带贫困户达40户以上或安置贫困劳动力20人以上的,可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获得该村最高50万元的产业扶贫资金扶持。

经营主体帮带贫困户达20户以上或安置贫困劳动力10人以上的,可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获得该村最高20万元的产业扶贫资金扶持。

2.金融扶持。符合金融贷款扶持条件,并完成年度帮扶任务的经营主体,可享受产业贷款贴息,每帮扶一年贴息一年,最高贴息三年。省级园区或龙头企业,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产业贷款额度贴息;市级园区或龙头企业可获得累计不超过200万元的产业贷款额度贴息;县级园区或龙头企业可获得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产业贷款额度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获得累计不超过50万元、家庭农场和电商企业可获得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产业贷款额度贴息。

3.项目扶持。符合各行业部门产业扶持政策的经营主体,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争取资金扶持。

4.用工奖励。符合扶持条件的经营主体,被人社部门认定为新社区工厂或就业扶贫基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及奖补性职业介绍补贴。

5.以奖代补。在脱贫攻坚期内,按照县产业脱贫办、县考评办联合制定的年度表彰奖励办法,每年评选出10家脱贫攻坚先进经营主体进行表彰,每个经营主体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申报、验收程序与兑现办法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各类扶持:

1.资金扶持申报:经营主体向所帮扶贫困户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邀请村党支部、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和驻村扶贫工作队共同进行评议和初审--审核合格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专题请示并附相关资料报镇政府--镇政府征询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研究批复--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镇政府批复后,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成员代表到会2/3,到会的1/2同意)--将审核通过的结果在本村公示7天,无异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签订借资合同(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同(协议)拨付给经营主体借款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全流程资料汇总成册报镇政府、县产业脱贫办和县主管部门备案。

2.金融扶持申报:经营主体向县扶贫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县扶贫局按程序审核实施。

3.项目扶持申报:经营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扶持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申报产业扶持项目。

4.用工奖励申报:经营主体被人社部门认定为新社区工厂或就业扶贫基地的,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人社局按照规定进行奖励扶持。

5.以奖代补申报:县产业脱贫办联合县考评办制定年度表彰奖励办法--镇政府组织推荐--县产业脱贫办初审合格公示--报县政府审核表彰。

第十条 申报时经营主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营主体申请书(帮扶计划、申请扶持种类、经营状况等);

2.经营主体法人注册资料(查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3.经营主体经营状况财务资料;

4.经营主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拟签订的借款协议或股份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收益分成、风险防控措施、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事项);

5.帮扶贫困户协议。

第十一条 验收程序和兑现办法。每年11-12月,由县产业脱贫办、镇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验收,根据签订的帮扶协议,验收达到帮扶标准的,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1.资金扶持。年度验收由经营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同(协议)进行初验,初验结果报镇政府审核,镇政府将审核结果报县产业脱贫办,县产业脱贫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抽查。

2.金融扶持。贷款贴息资金由县扶贫局组织验收后,按规定直接兑付到经营主体。

3.项目扶持。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兑现项目扶持资金。

4.用工奖励。由人社局验收认定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兑现奖励。

5.以奖代补。由县产业脱贫办、县考评办根据年度表彰奖励办法,按照程序报县政府审定兑现。

第十二条 验收时经营主体需提交以下资料:

1.经营主体年度帮扶计划完成情况;

2.当年金融机构清息凭证;

3.扶持项目完成情况;

4.与村集体或贫困户利益联结兑现相关印证资料。

第五章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在脱贫攻坚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的受益主体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村集体经济提取固定收益的10%作为村公积金、公益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安排使用,固定收益的90%于每年9月底前分配兑现到贫困户。收益分配坚持“四分四不分”原则,即贫困户在经营主体务工、流转土地、入股经营主体、参与订单农业的贫困户优先分配,好吃懒做等靠要的、不尽赡养孝敬义务的、参与赌博等违法乱纪的、兜底贫困户不予分配。

第十四条脱贫攻坚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收益的受益主体为全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年固定收益的20%作为村集体公积金、公益金留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使用。年固定收益的80%分配给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十五条经营主体借款期满,资金全部回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产业发展,自主选择资金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已在本村开展帮扶工作的经营主体,可优先使用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监管主体。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落实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各行业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拨到镇村的扶持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筹措的扶贫资金,在镇政府的指导下,在村两委会领导下,通过“一事一议”等民主、公开方式确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扶持资金进行管理,村监委会进行监管。县财政、扶贫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在县产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农林科技、扶贫、财政等部门及各镇要根据协议约定,不定期对扶持对象项目实施进度、贫困户帮扶收益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将产业扶持资金作为监察、审计的重点内容,强化监察监督,确保扶持资金安全有效。严禁转移、挪用、拖欠、挤占产业扶持资金,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除追回扶持资金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风险防控。县产业脱贫办、县财政局、县农林科技局要建立健全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脱贫产业扶持监督联合惩戒机制,实行经营主体帮扶失责“黑名单”信息共享和惩戒、失责退出机制,加强风险防控,对失信经营主体三年内不予享受各类扶持政策。对不认真履行帮扶义务,随意变更资金用途的经营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视为其主动终止帮扶协议,对已经投入的扶持资金予以追回,不再对其产业贷款进行贴息等扶持,同时收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追回已贴息资金。经营主体拒不偿还资金及资金占用费的,依法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已制定出台的各类直补到户的产业扶持办法仍按原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试行)》自2018年9月25日起执行,2020年9月24日终止,由县产业脱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