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综合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9-05 12:03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综合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076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1〕117号 成文日期: 2011年09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1年09月05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综合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紫政办发〔2011〕117号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综合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综合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紫阳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综合补偿暂行办法

为稳步推进我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机构各项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9〕12号)和《安康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综合补偿暂行办法》(安财社〔2010〕8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任务。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

(二)合理配置资源。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三)完善运行机制。推进包括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完善医药卫生各领域各环节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等各项体制机制,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和调动基层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

(四)实施综合补助。加大政府对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探索多渠道综合补偿办法。

二、补偿办法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收支、全额保障、绩效考核、综合补偿”办法,即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的基础上,通过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对其经费实行综合补偿。

(一)财务经常性收支核定

1、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医疗服务收入: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提高、新合疗报销范围扩大、标准提高等因素,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3年医疗业务收入平均水平,10%合理增长,核定医疗服务收入。

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政府交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2、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医疗卫生材料支出、公共卫生服务及公用支出、其他支出。

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社会保障各项缴费、住房公积金缴费补助支出等。其中: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在职在编人数核定;在职人员社会保障单位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确定。

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年初预算,全额保障,不纳入综合补偿经常性支出核定范围。

医疗卫生材料支出根据前3年平均耗用卫生材料成本核定。

公共卫生服务及公用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及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按照中省关于压缩一般公用经费支出的规定,在前3年支出的平均水平上适当核减,实行定员定额,按在编在岗人数年人均1.55万元核定。

其他支出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3年平均水平核定。

(二)综合补偿渠道和办法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补偿。由县财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核定后,通过服务收费收入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对其经费进行综合补偿,全额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收入全额用于其经常性支出,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补助总额一经确定,当年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调资、增人等因素,形成的人员增支由财政据实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和财政补助核定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需严格按照核定的收支基数组织收入,安排支出。由于收入短收或擅自增加支出发生的赤字,财政不予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按政府审定规划和项目,县财政统筹上级专项资金,给予专项安排。

对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财政补助。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省医改补偿政策,财政按每个行政村年10000元标准进行预算安排。实际执行由县卫生局组织检查考核,县财政局按卫生局检查考核结果据实补助。

三、预算管理

(一)县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收支、绩效考核、收支平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年初预算、按进度拨付。积极推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收支两条线”和“院财县管”财务管理办法。2011年选择部分镇卫生院进行试点。

(二)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在资金到位后先预拨60%作为工作经费,下余40%按考核结果拨付。对于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由所属镇卫生院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考核结果支付给乡村医生。镇卫生院不得截留挪用。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财务制度规定计提专用基金,主要包括医疗风险基金(当年医疗收入的1%)、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等。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本期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结余的2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结余的30%提取奖励基金,按结余的30%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五)县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日常财务收支以及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的管理。规范和监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使用和核算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四、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人次、住院床日、床位使用率、门诊人均诊疗费用、住院均次费用、药占比、群众满意度、职工人均业务工作量、每单位工作量物耗成本等项目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年终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核,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