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城乡低保户家庭人员参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紫阳县城乡低保户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紫阳县城乡低保户家庭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惠民政策,维护弱势人群的社会保障权益,解决其参保缴费的实际困难,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中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参保时对个人缴费部分每人补贴50元,高于补贴的部分由补贴对象自行承担缴费。
补贴期限为3年,截止2011年7月1日已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可延长到5年,期间情况发生变化的补贴到情况变化当年。
重度和中度残疾人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与本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但本补贴政策优先。
三、办理程序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一并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交如下资料:
1、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户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专用存折》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当页复印件;
4、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2张。
村(居)委会审核属实后,参保对象填写《紫阳县城乡低保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申领表》(见附表1,一式二份),待收取参保费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扣除。
申领工作结束后,以村为单位,分类填写《紫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参保人群审核表》(见附表2,一式五份),经办人、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由镇社保站、县经办机构分别审核汇总后报县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再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由经办中心负责记入个人账户。
对在本办法出台前已参保缴费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以上程序申报,并附缴费凭证复印件,经审核后由经办中心进行兑付。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补贴所需资金从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项目为社会保险补贴。县人社局和财政局要严格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执行补贴政策。
(二)补贴资金到账后,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要及时记入补贴对象个人账户,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县人社局和财政局。
(三)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运转及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从严追究其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如中省市有新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