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紫阳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1-0997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紫政办发〔2012〕42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04月05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2年05月18日 |
内容概述 | 紫阳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紫阳县限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和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安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0〕31号)、《安康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安住保办发〔2011〕0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限价商品房是指县人民政府为抑制商品房价格过快增长,提供政策支持,限定销售价格、销售对象,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限制交易的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负责本县限价商品房宏观政策制定、任务下达、资源调配、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县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标准和销售对象标准,组织进行公开销售。
第六条限价商品房的价格按照既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
限价商品房价格组成主要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土地成本、建筑成本、前期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合理利润空间及应缴纳的各项费税等。
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还应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按照同一区域、同一地段、同一类型商品房每平方米低于市场价格的10%~20%确定价格,并按照不同楼层、不同朝向实行一房一价。
第七条限价商品房建设完成总投资的30%时开始预售。
限价商品房的购买方式为现金支付和按揭。鼓励现金方式购买,凡是一次性交清购房款的,按所购买房产总价的2%给予购房者优惠。
限价商品房销售实行分期付款:首付款必须为所购房产总价的30%;房屋主体工程建设完成80%时,进行第二次付款,第二次必须达到所购买房产总价的80%;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清余款。
第八条限价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分楼盘制定销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限价商品房预(销)售资金应当实行专户储存(销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一栋楼建立一套台账,所有销售资金除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支出、归还政府财政垫资和企业垫资、银行贷款本息外,利润部分应全部交由政府监管,主要用于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本运转及城镇基础实施建设投资。
第三章申请、审核与销售
第十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地常住户口,并在本地工作、居住;
(二)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过住房及其他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家庭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对已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需提前退出其住房保障;
(五)经核准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凭“进城落户卡”可以购买限价商品房。
(六)符合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的教师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第十一条限价商品房销售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登记。
1、公布楼盘信息和受理购买申请。限价商品房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县住建部门应当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商品房信息和销售方案,受理购房申请。
县住建部门受理购房申请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
2、购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证明资料。
申请人到单位或户口所属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收入证明;
③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未婚或者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④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⑤申请人承诺其提交的《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的承诺书。
3、申购限价商品房的审核。由县住建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购人提交的购房申请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申购人必须配合有关部门核查相关情况。
限价商品房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籍以及所涉及的资格、对象的认定,由当地民政、住房保障、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并提供便捷服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作为预登记对象,并在网站等公众媒体进行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购房轮候的确定。
预登记对象公示结束后,县住建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预登记人的购买顺序,公开摇号工作应当在公证部门监督下公开进行。具有相同资格条件的购买对象,在房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摇号确定优先购买人,摇号确定的优先购买人按照摇号的顺序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力。
申请人中号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准购手续,交清首付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准购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购房顺序依次顺延。申请人中号后放弃购房的,取消本次购房资格,以后如需购房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第四章权属登记与交易限制
第十二条购买限价商品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登记的所有税费由购房者自行承担(包括物业服务费等)。
办理限价商品房房屋权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簿及房屋所有权证中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第十三条 购房人购买的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本条限制性内容应当在限价房权属证上注记。
第十四条 已购限价房者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内,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再次拥有自有产权住宅的,应当在办理再次拥有住宅的产权登记前申请由县住建部门安排符合限价房购买资格者购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住建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销售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县住建部门撤销其购房资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取消今后申购限价商品房的资格。已购买限价商品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购限价商品房的,提请有权机关对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审核、销售、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