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yxzfzyxzfbgs/2022-0760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紫政办发〔2012〕152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11月1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2年11月17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紫阳县富硒茶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规范紫阳富硒茶经营行为,维护紫阳富硒茶品牌,推动紫阳富硒茶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紫阳富硒茶市场是指紫阳富硒茶交易流通的各个环节,其市场主体包括紫阳境内的茶叶专业市场、茶叶经营企业、茶叶经营个体户和在紫阳境外经营紫阳富硒茶的企业、个体户。
第三条 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遵循方便流通,维护质量,保护品牌,推动发展的原则,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四条 经营紫阳富硒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紫阳富硒茶企业经营店: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和企业注册登记;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QS生产许可);必须依法取得商标权人紫阳县茶业协会“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必要的经营设备。
(二)紫阳富硒茶个体经营门店: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经营许可和个体注册登记;经销的茶叶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茶叶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依法取得商标权人紫阳县茶业协会“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和必要的经营设备。
(三)紫阳富硒茶市场摊点:必须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必须有固定摊点并符合经营场所卫生条件要求。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成立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茶叶产业的领导任组长,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并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质监、茶业、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紫阳富硒茶市场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茶业局为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部门,其职能职责如下:
工商局:负责审查紫阳富硒茶经营主体资格准入登记;负责紫阳富硒茶市场交易监督管理和流通环节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紫阳富硒茶市场集中整顿和境外市场打假维权;负责紫阳富硒茶市场监管联席会议相关事宜;负责协助紫阳县茶业协会对“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权管理和保护;协助管理与茶叶相关的农资市场。
质监局:负责紫阳富硒茶生产加工环节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紫阳富硒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紫阳富硒茶市场监管中涉及到生产加工的相关事宜;协助紫阳富硒茶市场整顿和境外打假维权;负责紫阳富硒茶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查。
茶业局:负责紫阳富硒茶种植、生产、加工、经营各环节的统筹协调和配合;负责紫阳富硒茶专业市场的筹划;负责紫阳富硒茶标志店面的设计管理和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的建立、落实;协助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和维权;负责紫阳富硒茶标准综合体的组织实施。
农业局:负责紫阳富硒茶种植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紫阳富硒茶无公害种植及紫阳富硒茶市场监管中涉及紫阳富硒茶种植环节相关事宜;负责涉及茶叶生产资料投入品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质量层级管理
第七条 紫阳富硒茶经营实行示范店、标准店、普通店和散茶摊点四个质量层级管理制度。
(一)示范店:使用县茶业协会统一规范的店装店招,经营设备齐备;使用“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经营实施预包装“一站式”包装的产品;产品质量质级高;产品包装标识标注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规定。
(二)标准店:使用县茶业协会统一规范的店装店招,经营设备齐备;不得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可使用规范的“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标准字样;经营取得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紫阳富硒茶产品;产品质量质级合格;产品包装标识标注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规定。
(三)普通店:使用县茶业协会统一规范的店装店招,有必要的经营设备;不得使用“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和证明商标及字样。使用企业自主商标,产品质量质级合格,产品包装标识标注齐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GB7718-2011、GB28050-2011标准规定。
(四)市场摊点:有固定的、符合场地卫生标准的摊点和必要的卫生设备;经营手续齐全;经营的散装茶符合茶业质量标准;对所销售的散装茶产地、生产日期、产品价格等内容必须作醒目标示。农民自产自销的茶叶必须进入茶叶市场内进行交易。
第八条 示范店和标准店销售的茶叶商品必须是生产企业出厂前包装好的茶叶产品,严禁在经营门店包装茶叶商品,严禁销售出让包装物和“紫阳富硒茶”标识、标贴。普通店和茶叶市场摊点严禁使用“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及标识标注,准许使用自己的包装物用于所经营产品。
第九条 对不符合质量层级标准的门店、摊点由紫阳县工商局、质监局、茶业局、农业局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理。
第五章 市场管理
第十条 由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富硒茶市场管理联席会议,通报紫阳富硒茶市场监管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改进市场监管工作方面的办法、措施,促进紫阳富硒茶市场管理科学、有序和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县工商局对富硒茶叶市场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紫阳富硒茶市场进行专项整治,打击假冒伪劣紫阳富硒茶,维护紫阳富硒茶市场秩序和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声誉。
第十二条 县工商、茶业、质监、农业局组成紫阳富硒茶打假维权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境外打假维权行动,充分利用企业、行政和司法等手段维护“紫阳富硒茶”证明商标专有权,保护紫阳富硒茶中国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质量和声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紫阳县富硒茶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