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2-11-06 10:02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0760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2〕145号 成文日期: 2012年11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2年11月06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县避灾扶贫搬迁建(购)房工作,本着“突出集中安置、推进城乡统筹、鼓励进城入镇、分类差别补助”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陕南地区避灾扶贫移民搬迁条件的搬迁户。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搬迁户分散建房,每户补助2万元。(三年之内暂不安排分散安置指标)。
  第四条 搬迁户在县、镇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点内建设或购买6层以下的搬迁房,每户补助3万元。
  第五条 搬迁户在集中安置点购买高层套房(6层或6层以上),每户补助3.5万元。
  第六条 搬迁户在县城(含蒿坪新区)购买县级统筹建设的高层移民安置房,每户补助5万元。
  第七条 搬迁户进城入镇分散购房或迁出县外购房,每户补助2万元。
  第八条 特困户或居住在危滑地带且不愿进城入镇的搬迁户,由县政府全额出资统一建设特困户保障房或避灾周转房供其居住。

第三章 兑现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上述第三、四、五、七条补助标准的搬迁户建(购)房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兑现:
1. 由农户申请、村组评议初审,并一榜公示7天;
  2.一榜公示无异议后,报镇政府逐户核查审定,并二榜公示7天;
  3.二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到户复核验收,并三榜公示7天;
  4.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标准兑现搬迁建(购)房补助资金。
  第十条 符合上述第六条补助标准的搬迁户建(购)房补助资金按下列程序兑现:
  1.搬迁户向户籍所在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镇政府派员到户核查初审,签字确认,并一榜公示7天;
  2.一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二榜公示7天;
  3.二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安排购房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搬迁户购房后带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原户籍所在镇政府完善档案资料。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年进城搬迁户进行统一复核验收,并三榜公示7天;
  4.三榜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应标准兑现搬迁购房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搬迁户建(购)房补助资金实行一折通直接兑付到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凡安置点中安置对象符合陕南地区移民搬迁条件户数未达到总户数80%的,不予认定为集中安置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严肃查处以下套取、冒领、骗取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资金的行为。
  1.凡弄虚作假冒领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建(购)房补助资金的,坚决依法追回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到户核实具办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补助资金被虚报冒领的,严肃追究责任;造成被虚报冒领资金无法追回的,由到户核实具办人员负责赔偿;参与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