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04-09 22:1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075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3〕53号 成文日期: 2013年04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3年04月09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9日

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紫阳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严格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保障移民搬迁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包括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建设项目中所涉及的房屋建设工程、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第三条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设计、后报建审批、再施工的原则。
第四条避灾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实行政府审批制。各镇依据实际申报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由搬迁办实地现场核实概算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实地审定后,由搬迁办报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确定建设项目、资金规模和建设主体。未经县政府会议审定的项目不得超前实施,严禁随意铺摊子。
第五条各镇人民政府为避灾扶贫搬迁工程质量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避灾扶贫搬迁项目的申报和质量监管工作。
第六条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机构和设计人员,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机构和具体业务办理人员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工程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专业监管与群众监管相结合的工程质量监管机制。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工程质量监管实行镇长负责制,镇政府落实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县搬迁办和县住建局(质检站)全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管和技术指导。集中安置点必须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购房群众推选代表全程参与质量监管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要求。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十一条严格落实避灾扶贫搬迁工程验收制度,做到“谁审定、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集中安置各单项工程(统规统建安置房、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项目管理程序进行验收,报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建住房的(统规自建和分散安置)由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报县移民搬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省、市、县避灾扶贫搬迁安置办公室抽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镇将本辖区集中安置点地勘报告、规划设计文件、施工文件、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等档案资料交县住建局(质检站)保管。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县委、县政府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