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紫阳县繁荣群众文化活动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繁荣群众文化活动奖励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紫阳县繁荣群众文化活动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文化发展繁荣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县群众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繁荣群众文化活动,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群众文化活动奖励扶持办法评选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方向;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突出成就的;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率和认可度;为提高紫阳文化知名度、建设文化强县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条设立紫阳县群众文化活动奖励扶持评审委员会,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文联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活动组织、考核、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紫阳县群众文化活动奖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荣誉性的评选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发掘地方特色文化,在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上推陈出新。
第五条紫阳县各文艺协会、各类文艺组织、班社、文化大院及优秀带头人均可列入紫阳县群众文化活动奖励扶持范围,引导和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全县文化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
第六条紫阳县群众文化活动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七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作为紫阳县群众文化活动奖励资金,对优秀社团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奖励,对优秀带头人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八条每年表彰奖励优秀社团10个,优秀群众文化带头人10名。提前制订好评审细则,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评审,对未能达到标准的文化活动,该奖项可空缺。
1.优秀文艺社团主要奖励全县专业文艺社团或有一定规模的业余文艺爱好者自愿组建的文艺团体,长期坚持开展广场、社区、镇村文化活动,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文艺团体。
2.群众文化活动带头人是指长期致力于群众文化活动并作出了一定贡献的组织者或领头人。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一)优秀社团10个:一类社团2名,各奖励30000元;二类社团3名,各奖励20000元;三类社团5名,各奖励15000元。
(二)优秀带头人:10名,各奖励1000元。
第十条 已获中、省、市奖励的优秀群众文化活动社团,可授予特别荣誉奖,推荐时不受名额限制,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各社团、各协会、各班社在年初时将全年文化活动计划及新创作节目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每年12月10日—20日为各协会、各社团推荐时间,优秀文艺社团由镇或社区推荐申报,优秀带头人由各社团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参评文艺社团,须填写申报表一式三份,并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活动全过程的影像资料,通过社团演出活动的次数、规模、质量、创新程度及社会反响,进行年终审评。
第十四条 评委会必须有超过评委总数2/3的评委参加,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超过参会评委的半数方为有效,若一次不成功,可再行投票。
第十五条 评选获奖的文艺社团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以接受群众监督,一周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结果。
第十六条凡弄虚作假、采取各种手段骗取荣誉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收回奖章和证书,并追缴奖金。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考核考评细则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