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09-30 08:24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zyxzfzyxzfbgs/2022-0771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4〕85号 成文日期: 2014年09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年09月30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9日
紫阳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体系,改善群众住房需求,促进租赁性保障房专业化管理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省市关于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并轨运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是指将原廉租住房(简称廉租房)并入原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合并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建设计划将统一并入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已经列入廉租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全部并入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遵循“统筹房源、梯度保障、租补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
第五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和拟定相关政策,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公共租赁住房供求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计划。
县发改、公安、监察、民政、审计、财政、人社、国土、规划、统计、物价、国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园区)和社区负责辖区范围申请家庭的受理、调查核实、资格初审、档案录入和资料上报等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保障家庭的公示、年度复核、动态数据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源建设与筹集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
(二)商品房开发及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或与政府联建的;
(四)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转换的;
(五)其他投资主体与政府联建的;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应当按照集约土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第九条县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县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事业单位直接管理(含物业、维修管理);企业单位与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投资比例实行共有产权,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其权属证书应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不得擅自进行产权处置。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
(一)城镇低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二)城镇中等以下收入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三)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四)城镇稳定就业、无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企事业单位异地工作的无房职工;
(六)政府机关新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
(七)按照规定政府应该解决的其他保障对象。
第十一条保障对象的准入标准:
(一)低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社会保障收入的3倍以下确定;
(二)中等收入家庭收入线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上限确定;
(三)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9平方米确定。
第四章配租、配售管理
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社区受理、镇政府初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县政府审核的审批程序,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对房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进行公布,确保分配过程公开、公正、透明。
第十三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可选择购买公共租赁住房,自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购房者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分期付款的,按产权比例缴纳租金,直至付清房款。
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包括土地成本(含拆迁安置成本)、前期费用、建安成本、合理税费、设施配套建设费用、财务费用及管理费。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承租人享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但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更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结构、设备、设施、性质和用途,只能根据生活需要添加必需的生活设施。退回公租房时,无法搬离的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承租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增加其租赁住房货币支付能力。补贴分为租金补贴和租赁补贴:
(一)对已纳入实物配租家庭,县政府结合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按梯度分层次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家庭租金由承租人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按年度分两次缴纳,政府根据保障对象收入标准所对应的租金补贴系数核算后予以补贴。
月租金补贴金额=月缴纳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系数。
1.城镇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8;
2.城镇中等以下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2。
(二)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政府继续实行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县政府核定标准实行一年一发放。
十八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公共租赁住房严格实行租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及时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拥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本息以及住房管理、维修、设施更新、租金补贴和物业补贴等。
县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县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租金的收取;各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制定配租和租金收支管理方案(含物业、维修管理),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一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可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人员。也可在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
二十二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公租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
(一)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应持工作证明,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和查实有关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对直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标准、条件、程序等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配套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