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清理规范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5-09-25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清理规范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50900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5〕104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9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年09月25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清理规范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清理规范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紫阳县清理规范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及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59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97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围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发展环境,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竞争不充分、流程不规范、标准不公开、服务不便捷等问题,通过集中清理、严格规范、健全机制、强化监管,推进政事、政企分开,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我县县级部门目前现有的行政许可项目、代市级部门初审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对县级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以及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许可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坚决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随本部门清理规范意见一并报县编办,县编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加强社会监督,杜绝私设滥设行为。县编办会同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对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也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步骤

我县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9月25日—9月30日)。县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为县级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技术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及中介机构进行集中调研摸底。重点摸清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总量、类别和行业分布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从业资质、业务范围、运行程序、收费情况等。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对照自查,自行清理规范,确保内容不遗漏、问题不遮掩、责任不推诿。在自行清理的基础上,认真准确完整填写各有关统计表(见附件),于9月29日前报县编办。

第二阶段:审核论证(10月1日—10月31日)。县编办会同县法制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相关单位,聘请有关专家对县级部门拟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依法进行审核,形成《县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讨论稿)》,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公布清单(11月1日—12月31日)。经县政府审定后,正式形成《县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清单》,通过新闻媒体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审批部门也要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相关信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订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县编办牵头负责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协调;县发改局负责对投资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规范;县民政局负责对行业协会商会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资质资格、业务范围进行清理规范;县工商局负责对工商登记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清理规范;县财政局、县发改局负责对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县法制办负责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编办要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