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0-15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51000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5〕113号 成文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年10月15日
内容概述 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为切实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8900人(各镇具体任务见附件)。

二、参保范围

本县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居民、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长期在我县境内经商生活的外来人员都可自愿参加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时间安排

所有参保对象须于2015年12月10日前参加2016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10月31日前,城镇中小学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幼儿园儿童)全部参保;11月20日前,城镇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全部参保;12月10日前,所有城镇居民应保尽保。

四、缴费标准及方式

(一)缴费标准:成人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160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等“三类”人员每年缴费100元,由城市医疗救助金补助60元。学生儿童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费50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由城市医疗救助金补助4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城市医疗救助金予以补助。

(二)缴费方式: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或常驻地所在镇社保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直接缴费。参保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家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其他成员应一并参保。

五、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参保人员超过集中申报缴费期2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脱保。新参保或参保后脱保又重新参加的居民,执行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后在六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全年保险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且不享受缴费时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需要执行等待期的,执行六个月等待期。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镇政府是城镇居民参保的责任主体,要迅速完善工作方案,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工作顺利完成。各镇要立即组织力量逐户调查摸底,摸清人员底数,多角度、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引导居民积极主动参保。针对中小学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低保户等几类重点人群,要分类采取措施,集中力量推进参保扩面,为全面完成任务奠定基础。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的责任;民政部门要主动提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有关资料,保证享受“特补”人员的身份准确无误;教育部门要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动员,确保中小学生医保覆盖率达到10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医疗服务机构监管和医保信息统计及基金管理等工作。各镇要做好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申报、资料归集、信息录入、医疗保险费征缴及医保证填发等工作。

(三)严格督查考核。县政府继续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县考评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开展好、进度快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圆满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任务。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