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紫阳县交通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1060002201610001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紫政办发〔2016〕106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18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6年08月18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紫阳县交通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现将《紫阳县交通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紫阳阳县交通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
紫阳县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脱贫攻坚通村水泥路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安康市通村水泥路建设管理办法》及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精准脱贫村通村水泥路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紫政办发〔2016〕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我县不通水泥路的行政村尤其是贫困村,均可按照《紫阳县“十三五”贫困村脱贫规划表》,分年度逐级申请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
第三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强制下达建设计划。
第四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坚持“群众打底子、政府铺面子”的分担原则,分工负责。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抓总,负责计划管理、勘测设计、预算造价、技术指导、质量监管、检查验收、路面工程资金筹集拨付等;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各镇政府为辖区内通村水泥路工程建设业主,负责路面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施工组织管理、安全及施工质量监管、路面工程资金兑付、组织指导村委会实施好路基工程等;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各镇政府上报的通村水泥路路面工程造价审核,监督指导和服务各镇政府按规定程序做好路面工程发包工作。
第五条 通村水泥路的路基(含路面基层)工程建设资金由镇村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等渠道筹措;路面工程(含水沟硬化、安保设施、标识标牌)建设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筹措。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紫阳县“十三五”贫困村脱贫规划表》,由各不通水泥路的贫困村、行政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报镇政府审核;
(2)镇政府审核后,报县交通运输局审查汇总。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中、省、市下达的建设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编制年度通村水泥路拟建项目清单,报县政府审定同意后以县交通运输局文件下达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明确建设里程、投资规模、工期要求等内容。
(3)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下达后,县交通运输局迅速安排技术人员进行路面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造价。
(4)外业勘察设计和预算造价完成后,县交通运输局迅速将设计文件和预算文件交相关镇政府组织发包和实施。
(5)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下达后,路基工程迟迟不能开工建设的或路基工程两次以上验收仍不合格的,可报经县政府同意,取消其建设计划。
第七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下达后,由县督查考评办、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同步列入县对镇的年度考核任务和脱贫攻坚督查计划。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八条 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县交通运输局下达的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即为项目审批文件。
第九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计划下达后,各相关镇、村立即组织筹措路基工程建设资金,开展施工放线、征地拆迁和路基施工,并做好社会维稳工作。路基施工过程中,如对环境、水土、林地造成破坏的,镇政府应及时组织村民予以治理和恢复。涉及杆线迁移的产权单位,自行负责杆线迁移。
第十条 各镇政府要根据路基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将路面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报县招标管理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造价审核,并按程序以镇政府为建设业主发包路面工程。路面施工单位确定后,各镇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路面施工合同,同时申请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
第四章 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技术标准严格按照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技术标准>的通知》(陕交发〔2005〕143号)、《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陕交发〔2012〕52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一般路基宽度不小于5.5米,极限纵坡不大于12%,极限最小半径不小于15米,底基层强度不低于通村水泥路要求标准,对湿软路基换填补强,内外挡墙浆砌,每公里不少于3道涵洞。路面宽度4.5米(C30水泥混凝土面板4米+C25路肩2*0.25米),厚度不小于18厘米,抗弯拉强度不低于4.0MPa,水沟采用C25混凝土。
第十二条 各镇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对通村水泥路的工程质量负责。路面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严禁随意改变设计。建设中必须进行配合比试验和抗压强度、平整度、厚度、宽度的检测。随意降低标准和变更设计不予验收和兑付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由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工程监理和检测单位,负责通村水泥路项目建设(含路基、路面、安保等)的监理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职责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及质量鉴定等工作。
第十五条 强化过程控制,企业自检、监理抽检、质量监督部门抽检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镇每个项目至少明确一名包抓领导、两名干部具体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施工外围环境协调等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村至少落实三至五名群众代表或党员干部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协助施工环境协调。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十八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项目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和专业技术人员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交(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各镇书面验收申请报告、施工设计文件、成交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安全合同、廉政合同、图片资料,施工中的各种会议记录、纪要,监理资料,工程决算书,相关的质量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工程由县交通运输局依照设计文件组织验收。路基工程重点验收宽度、压实及相关构造物;路面工程重点验收强度、宽度、厚度、平整度;安保工程重点验收设置位置、结构类型、防护等级及外观质量。
第二十条 路基工程完成后,由镇政府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路基工程检测合格的,方能进行路面工程施工。检测不合格的,由镇村督促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后经第二次检测仍不合格的,取消项目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 路面、安保工程完成后,由各镇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交通运输局出具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路面、安保工程检测合格的,方能进行交竣工验收。检测不合格的,根据项目存在的问题,由各镇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后仍检测不合格的,将不予组织交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工检测合格、工程资料整理齐备后,由县交通运输局组织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移交各村养管。
第二十三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责任期为两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决算金额的5%。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二十四条 本次精准扶贫村通村水泥路路面硬化按每公里45万元予以补助,每公里决算造价低于45万元的结余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拨付相关镇用于弥补该路基工程群众筹资缺口,各镇政府必须组织项目所在村按照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程序,筹集落实路基工程建设资金,坚决防止产生新的村级债务。凡本次项目路基工程资金没有筹集到位的,一律不予实施路面工程。
第二十五条 通村水泥路路面工程完工经检测合格并进行交(竣)工验收后,县交通运输局暂扣质量保证金,其余补助资金拨付到相关镇,由各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和竣工结算审计报告进行工程结算支付。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缺陷的全额付清工程剩余款项。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工程检测以及检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建设业主不予结算支付,县交通运输局不予拨付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完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县财政局按照规定负责资金支付把关。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通村水泥路建设所涉及相关部门应做好相互配合,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相关制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追究。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监理、验收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依照标准及设计文件管控好工程质量,严把各道工序验收关,不得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对不认真履职,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现场质量监督人员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可责令其停工并上报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经试验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由行业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誉记录,视其情况取消其1-3年投标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