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紫阳县河堤路西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6-05-18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紫阳县河堤路西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605003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6〕47号 成文日期: 2016年05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年05月18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紫阳县河堤路西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直总公司(社):

《紫阳县河堤路西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5日

紫阳县河堤路西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县城河堤路西段防洪治污及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6年全县20项重点工作之一,对完善紫阳城市功能,提升紫阳城市形象具有重大意义,也是保护汉江水质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等法律法规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3〕15号)、《紫阳县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堤路房屋市场调查情况,制定以下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

河堤路西段外侧房屋,东齐紫阳港海事局办公大楼,西齐汉江公路大桥桥头。共涉及拆迁房屋188户(其中私人住户176户<不含分家析产的分家户和部分独立产权户>、单位12家),门面208间(私人门面184间,单位24间)。征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1984.59㎡。其中住房面积为34780.65㎡(私人住房面积33541.48㎡,单位办公房面积1239.17㎡),商用房面积为7203.94㎡(私人门面面积6379.97㎡,单位门面面积823.97㎡)。

二、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拆迁的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拆迁的门面房,采取房屋产权置换的方式予以安置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载面积为准。

三、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偿标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第十九条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3〕15号)之规定,结合该区域住房市场调查情况制定以下货币补偿标准。

1.根据入户摸底调查情况,河堤路被拆迁房屋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三种类型。住宅房屋的主体补偿标准为:

主体补偿价格

购房补贴按20%计算

合计补偿价格

框架结构2500元/㎡

购房补贴500元/㎡

3000元/㎡

砖混结构2200元/㎡

购房补贴440元/㎡

2640元/㎡

砖木结构1700元/㎡

购房补贴340元/㎡

2040元/㎡

2.房屋装修按900元/㎡进行补偿。

(二)住房产权置换标准

1.框架结构独立产权房屋两层以下(含第二层)按照1:1.2主体置换;四层以下(含第四层)按照1:1.15主体置换;六层以下(含第六层)按照1:1.1主体置换;七层以上(含第七层)按照1:1主体置换。

2.砖混结构独立产权房屋两层以下(含第二层)按照1:1.15主体置换;四层以下(含第四层)按照1:1主体置换;六层以下(含第六层)按照1:0.95主体置换;七层以上(含七层)按照1:0.9主体置换。

3.砖木结构独立产权房屋两层以下(含第二层)按照1:1主体置换。

4.商品房户框架按1:1.2主体置换、砖混按1:1.15主体置换、砖木按1:1置换。

5.安置房屋的建设、分配由征收人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安置顺序按照“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进行,即: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交房顺序,在征收人指定的安置区域内由被征收人根据房屋户型、面积选房。

(三)门面房产权置换标准

河堤路西段外侧私人门面房共184间,置换安置在新建的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和农业局片区门面房。按照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日期及交房顺序,结合原河堤路门面房位置,在征收人指定的区域内自东向西依次安置。

1.从海事局张常久门面房向西至苟新华段82间门面房,按1:1的面积比例置换,安置在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第一层和农业局片区沿红广路门面房第一层。

2.从刘福仁门面房自东向西至熊随新段40间门面房,刘祥国门面房自西向东至阳述终段12间门面房,共52间按1:1.5的面积比例置换,安置在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第二层。

3.从陈教民门面房向西至张自强段32间门面房,按1:1.7的面积比例置换,安置在紫邑新城商业步行街第三层。

4.从杨秀国门面房向西至邓化民段18间门面房,按1:1.8的面积比例置换,安置在农业局片区环城路沿街商用楼后排里侧的门面房。

(四)产权置换的装修补偿标准

选择产权置换的住房和门面房装修补偿统一按照1:0.3置换成住房面积。

(五)产权置换差异面积的处理办法

1.住房。被征收人选择置换住房时,差异面积要控制在20平方米以内,差异面积价格按所选限价商品房的政府定价进行相互结算。

2.门面房。被征收人选择置换门面房时,差异面积要控制在10平方米以内,差异面积价格按所选门面房的政府定价进行相互结算。

四、土地及临时建筑物征收补偿标准

确权范围内的闲置国有土地,按《紫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公告》规定的同区域同类型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收回,土地使用权面积的认定以《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载面积为准。在土地确权范围内修建的临时棚、偏房可视其房屋的结构按400元—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五、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住房货币补偿的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自被征收人搬出征迁住房并由拆迁人员验收后,一次性补偿过渡安置费3000元,搬家费2000元。有住房出租的,根据承租人户数按1000元/户给予住房搬迁补助。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按2000元/户予以补偿。

(二)产权置换的过渡安置费补偿标准

1.房屋租赁补贴:80㎡以下(含80㎡)10000元/年/户,80㎡-100㎡12000元/年/户,100㎡(含100㎡)以上14000元/年/户。

2.门面停业补贴:以租赁户在县市场监管局的门面出租合同备案租金价格和在县地税局的纳税租金标准为主要依据,参照同地段门面房的租金市场价格,对门面房的租金进行核算,按核算租金价格50%的标准进行补偿。

3.住户搬家补贴:4000元/户(含搬出和回迁)。

4.商铺搬迁补助:2000元/户。

5.住房承租人搬迁补助:1000元/户。

6.过渡安置期计算。从被征收人搬出征迁房屋至新居工程主体竣工交付使用,另加3个月装修期。期限不满一年的,以实际日期计算。

7.被征收人室内水、电、通讯宽带、有线电视等设施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六、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1.住房搬迁奖励。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协议并搬家交房者,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300元的奖励;选择产权置换的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1的面积置换奖励。

2.经营性门面房搬迁奖励。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家交房者,按征收门面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七、其他事项

1.征收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住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安置补偿。

2.对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征收前,征收人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征收人将安置房交房管局代管。

3.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债务人自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不能清偿债务或抵押人不能变更抵押财产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置换的,置换房屋作为抵押财产。

4.征收范围内的门面房的认定。

临街一层房屋属门面房,其营业面积据实结算(不含门面房的仓库、办公、储物间、操作间等附属设施)。

5.在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

6.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供水、供电、通讯、市政、环卫、消防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迁移、拆除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7.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拆除。

8.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