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1-24 00:00来源: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000001060002201702006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紫政办发〔2017〕9号 成文日期: 2017年01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年01月24日
内容概述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紫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紫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紫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4日

紫阳县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32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6〕3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依法保护、儿童优先、儿童利益最大化,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加大关爱保护工作力度,逐步减少儿童留守现象,确保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健康、受教育等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明显减少。

二、主要任务

(一)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主体责任在家庭,父母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父母双方外出务工前应将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和委托监护等基本信息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或子女就读学校,增强与农村留守儿童教师或委托人的联系。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落实镇村属地管理责任。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关爱保护工作。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培训、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要建立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基础信息库,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精准施策,为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信息,隐瞒、谎报、误报档案信息的要严肃追责。要采取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对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报知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教育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全面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人格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学校教职工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

4、发挥群团组织关爱服务优势。工会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妇联要发挥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中的特有优势,依托妇女之家、留守儿童活动室等活动场所,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受委托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及时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残联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心理辅导、康复、教育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5、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多种形式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爱心捐赠。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闲置公用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加强对托管服务机构的监管,明确准入门槛,推进规范化、专业化建设。财税部门要积极落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台账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留守儿童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每季度进行核查,对留守儿童信息采集系统及时予以更新。教育部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系统要为留守儿童信息台账的建立和核查提供服务。

2、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属地公安机关及时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3、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县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形成统一指挥、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转接有序、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反应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调度,对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害儿童行为第一时间发现、快速处置、实时公布信息、不留盲区。对涉及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事)件,公安机关要第一时间处置应对,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强制报告责任人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属于农村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其父母进行训诫;属于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两种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属地镇人民政府。

4、建立评估帮扶制度。镇人民政府接到公安机关通报后,要立即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医疗机构以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5、强化监护干预机制。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委托其他监护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委托监护协议等法律手续。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从源头上逐步减少农村儿童留守现象

1、为农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帮扶支持。各镇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其监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创造更好条件。公安部门对符合落户条件的农民工,要有序推进本人及其家属落户。住建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或住房保障条件的,要在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提供帮助,逐步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工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效解决随迁子女就学障碍,保障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同等待遇。完善和落实好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2、引导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降低返乡创业门槛,健全返乡创业公共服务,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有意愿就业创业的,要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制定和落实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落实减税和降息等减免政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紫阳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方面参加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各镇政府要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发改、教体、公安、财政、人社、司法、卫计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关工委等群团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统筹各方资源,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的作用,加大政府在照料留守儿童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县民政局要指导完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场所设施,满足临时监护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少儿活动场所等设施,丰富农村留守儿童的校内外生活,要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入学需求。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和社会力量参与,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开展专业服务。

(三)强化激励问责。建立和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时给予奖励。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理性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