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紫阳县十届五次全委会委员提案第53号

时间:2011-08-04 17:42

案 由:关于给失地农民解决农村低保的建议
提案人:哈志刚(向阳镇社区居委会)
陈 琴(县中医院)
常青海(洞河镇社区居委会)
朱照英(县医院)
邱红梅(县合疗办)
王日莲(红椿镇中心医院)
唐红梅(瓦庙镇政府)
吴章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
马忠义(县城清真寺)
马 艾(城关镇河提路社区居委会)
理 由:两路建设的征地,使我县部分乡镇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虽然国家给了补偿,但这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有不少户的补偿由于建房、生活所需补偿款已经用完。去年的提案虽然做了答复:“通过再就业、再培训的途径解决”。但是有很多家庭50岁以上的老人就无法解决了。也还有身体不行的,这些人生活确属困难。若是得不到解决,矛盾极化,会影响稳定。
建 议:请民政部门将失地农民年龄在50--60岁身体状况不好和无法再就业的,列入农村低保。60岁以上的老人全部纳入低保对象。
审查意见:请县民政局主办,县国土局、人社局协办。

回复意见:

哈志刚、陈 琴、常青海、朱照英、邱红梅、王日莲、唐红梅、吴章新、马忠义、马 艾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给失地农民解决农村低保”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我县境内“两路”建设征地致使部分村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我局对全县国家重点项目建设而失去土地农民生活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与问题突出的失地的部分农民进行了现场座谈,了解到有少部分农民确因失地对今后的生活会产生一些影响。
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目前,安康市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年人均1600元,也就是说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60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都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另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陕民发(2007)21号通知要求,各地在审批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低保时,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低保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标准的,依法纳入最低生活的保障范围,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根据以上规定,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失地农民家庭都可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请,村委会将按照《办法》进行评议、公示,符合条件的报镇政府,镇政府核实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民政局将严格按照低保政策的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因此,在申请农村低保的具体操作中,必须是以家庭为单位,“保人不保户”是不规范的做法,必须予以纠正。
感谢你们对我县失地农民的关心和对民政工作的支持,顺祝身体健康。
特此回复

联系单位:紫阳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915——442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