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标题):关于支持改善邮政投递服务工作的建议
提案人:纪昌林(县邮电局)
理 由: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是重点解决民生问题的客观需要。2009年4月24日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从完善和充实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出发,以法律形式明确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邮政普遍服务制度。因此,为我县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邮政投递服务工作是邮政普遍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在“十一五”期间,我县邮政部门先后投入100多万元,加强投递网达标建设工作,目前县城投递网已达到国家邮政局的标准要求,进一步改善了投递工作环境和投递员工作条件,大大增强了投递服务能力,投递服务水平已明显提升。但是,目前我县邮政投递服务工作仍存在一些客观困难:一是县城居民住宅楼房信报箱安装率低,新建住宅楼房安装邮政信报箱(间、群)几乎为零,造成住宅楼房邮件投递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二是各单位收发室责任不落实,存在拒收邮件现象,或是居委会、村委会未按规定设立农村信报收发站,给党报党刊和邮件的妥投带来影响,投递服务难于落实到位;三是县城部分路段禁止车辆通行或停放(包括邮政投递车辆),对投递工作影响较大。
根据《邮政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对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的建设给予支持,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第十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陕西省邮政条例》(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城市新区、商业区、开发区、工矿区、城镇社区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扩建或者重建。邮政企业根据邮政业发展专项规划、邮政营业场所布局、通邮需要和城市景观要求,与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在城市街道设置邮亭、邮筒(箱)、邮政报刊亭等邮政设施。邮政企业可以在街道、社区设立邮政便民驿站。”,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居民楼房,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信报箱。未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代为设置信报箱,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已交付使用的居民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补设,也可委托邮政企业设置,所需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支付或者经业主大会决定从专项维修金中支付” 。
建 议:为更好地提高邮政投递服务质量,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特建议如下:
1、要将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将邮政与医疗、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一起列入城乡发展规划,并在规划建设、土地、财税、供电等方面给予扶持,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建设到位。
2、要确保城市住宅楼房等建设项目的通邮条件。对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开发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的邮政设施,应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尤其是,对未将信报箱(间、群)列入设计图纸的,规划部门应不予审批,切实解决部分住宅楼房等建设项目的通邮条件问题。
3、要扶持并督促各镇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农村信报收发站。为做好乡镇农村邮件和党报党刊的妥投工作,保证邮政普遍服务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地方政府要扶持并督促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农村信报收发站。
4、要准许邮政投递车辆在一些禁行、禁停路段通行、停放。在不明显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从方便邮政投递工作出发,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应对邮政投递车辆在城市通行和临时停放给予支持。
审查意见:请县政府办主办。